老舊核電緊鄰斷層 核三萬萬不可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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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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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要求經濟部,在一月底的新能源政策方案中,不該提出核三甚至核二的延役計劃

經濟部預計在一月底,也就是本週公佈對於去年底公投結果的能源政策檢討,尤其針對第十六號擁核公投案,許多擁核者甚至台電內的部分人士,因此想藉此鼓吹老舊核三甚至核二要在運轉四十年到期後,再多延役二十年。

切勿刻意的扭曲公投所授權的要求

長期為屏東在地發生、法律背景出身的立法委員周春米指出:「去年公投結果是要廢除電業法九十五條第一項,就法律專業來分析其效力範圍,其實只限於把這條法律廢除,而行政與立法部門在公投後第三天就已將此條文廢止,不代表廢止條文後,相關能源政策、非核政策必須要做沒有限制的延伸。因此公投十六案實質的法律效力,就只是把電業法第九十五條中提到的2025年此剛性年限廢止,僅止於此。

供電安全是全民要求,核三安全除役也是當地居民長期以來共同的心聲,這兩個目標並不違背,公投結果不能在法律上延伸成核三可以延役,公投結果是讓政府與民眾更進一步來討論與擔負供電安全的責任,這才是台灣人不能拋棄的目標。」

2025非核家園政策的實質內涵,只是三座老舊核電廠40年到期後,如期除役不再延長使用,而興建中的核四不再啟用。事實上,民進黨政府「2025非核家園」政策的公佈與制定,其實是早於電業法「2025非核條款」的修訂,更簡單一點說,本條文在2017年初修訂的功能,是為原本老舊電廠不延役與核四不運轉的政策,再附加一個法律的期限限制。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也表示:

「全國性公投第16案屬於「法律複決案」,依公投法第30條,其法律效果有二:一是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在公投結果公告之日算至第3日起,失其效力;二是立法機關於2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公投後,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已失去效力,政府依公投結果該做的,已經完全做了,不能擴張、曲解公投結果,要求違反或修改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以外之法令。且公投只有2年的拘束力並不是永久的,去年2018年公投完,到2020年還是可以制定相同之法律,屆時核三除役的年限2025年還沒到,況核三的除役年限,係基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而來,並不是基於電業法第95條第1項。

目前環境基本法第23條仍存在,就算沒有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政府還是應依環境基本法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不會因為一次公投,就可以讓斷層帶上的老舊核電廠無限制運轉下去。核一、二廠均已超過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的換照期限,不得延役;且延役需充分時間評估,不應罔顧安全修法縮短審查期限。核三廠雖仍在申請期限內,但廠址有活動斷層通過,且近年因設備老舊問題多次火警並發生許多問題,延役須考量老化及安全問題,政府若重視人民安全,亦不應提出延役計畫。」

屏東縣政府:反核民意已在屏東紮根 絕不同意核三延役

代表屏東縣潘孟安縣長出席的溫炳原機要秘書強調:「在去年公投後,潘孟安縣長就明確表態反對核三延役,政策不會轉彎,且核電繼續延役,核廢料會越來越多,核廢料是屏東縣全體最關心的議題。過去縣長對監督核三場態度很強硬,封路、斷水斷電這些都是不惜採用的手段,為的就是要維護地方安全,因此屏東縣政府也再次向中央長官表達地方政府與在地民意反對核三延役的政治意志。

屏東經不起核災,為了全國各地用電利益,竟讓屏東、特別是恆春,提心吊膽生活四十年。有人說恆春不是有拿回饋金嗎?我們要在這邊說,核三長年來事故不斷,甚至發生過差點造成爐心熔毀的電廠3A全黑事件,用錢換這種風險有人會要嗎?反核民意在屏東已經紮根,不要再用回饋金汙衊屏東人,。

核三延役不是一個議題,如何除役才是一個議題,站在地方角度會希望除役工作趕快做好,除役相關資訊一定要透明,把地方需求考量進去,過去在地因為核電進駐,產業受到很大限制,才會仰賴回饋金,將來除役工作在經濟與環境上的衝擊,應把地方聲音納入考量。

屏東一直在積極發展綠能,包含養水種電、洋流發電、沼氣發電與屋頂種電等等,屏東有很好的綠能基礎,現在台電也說不缺電了,我希望全國可以同理我們四十年來的心情。在沒有核能的恆春半島上發展永續農業、生態觀光與再生能源,這才是我們經濟與生存的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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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核電廠斷層圖

興建時未知緊鄰斷層 地質風險嚴重低估

上週臺大地質系的陳文山教授已經以專業身份具名投書《從地質安全看3核電廠是否延役》,指出三座老舊核電都緊鄰活動斷層,核一、核二分別距離北台灣最大的活動斷層-山腳斷層只有7公里跟5公里,而恆春斷層更是直接經過核三廠內,距離核電廠運作核心的核島區僅1公里。更離譜的是,這些地質事證都是在1970年代三座電廠興建時所未知的,一直到2000年以後才陸續得知與公告,因此這些活動斷層也未被考慮在核電廠建廠時的安全設計中。

地球公民基金會李翰林主任長期投入南部電廠汙染問題,他表示:

「1970年台灣核電廠陸續興建,當年地質調查相關的科學技術還不進步,尚不知核電廠的廠址是否有地質安全問題,但2000年以後台灣地質調查有很大進展,我們開始了解台灣三座運轉中的核電廠鄰近都有斷層,這些事證是台灣地質學界都承認的事情,如果可以如期除役,為什麼還要承擔核災風險?南部空汙問題絕對不是核三廠延役能解決的,我們不該把風險賭在核三延役,這只會讓高屏地區被暴露在更大的風險之下。」

未來若有類似921地震規模的地震,發生在核電廠半徑40公里內時,在核電廠內的地表加速度必定會大於當時設計的耐震係數。而台電近年宣稱所做的耐震強化,僅是針對台電自己定義的「停機路徑」,僅是小規模的局部補強,並無法根本性地解決新發現的地質風險。簡單說,在核電廠選址的第一步就已發生嚴重錯誤。面對活動斷層的巨大風險,現在明明已知道蓋錯地點了,難道還要再繼續僥倖二十年?

近年安全問題不斷 事故風險越來越高

此外,隨著核電機組老化、運轉年限到期,核一、二、三廠出包的頻率也越來越高。根據原能會的紀錄,過去30年間三座核電廠共有493筆違規事件,近16年間就發生164起異常事件、26次急停,核三廠更發生外電系統喪失84天、反應爐爐水外洩輻射值上升、控制棒摔落等等離譜事故(表一),這在在說明,台灣的核安早已亮起紅燈,國人不該再承受老舊核電廠延役的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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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近年台灣核三廠事件列表(僅摘錄部分事件)

在地發聲:如期除役才是控管風險的理性選擇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洪申翰副秘書長進一步強調:「非核家園政策絕不是基於意識形態或政黨的「神主牌」,以上所有論據事證都是清楚客觀的科學事證,對於高低階核廢料也始終提不出中長期妥善處置方案的狀況下,基於風險管理與世代倫理,老舊核電如期除役才是真正的理性選擇。」

因此,現場立委、屏東縣政府與各團體嚴正要求經濟部,在一月底的新能源政策方案中,不該提出核三甚至核二的延役計劃,同時,極端擁核人士與部分媒體更不該輕忽上述客觀安全風險的事證,地質與安全問題不會因為某一次的公投就會改變,核災風險是不會分藍綠,台灣經不起一次核災的。 

 

主辦單位: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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