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氣候變遷法》,氣候外交拼入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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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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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戰升溫1.5度c   正式提出《氣候變遷法》

民進黨立法委員洪申翰偕同多個關心氣候變遷的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宣布將提出《氣候變遷法》,洪申翰強調,這部法案是處理國家外交與內政重要的關鍵鑰匙,要回應「兩個風險,三個層面」的問題。第一個風險是自然環境變化的直接風險,像是連續高溫、缺水及停灌等問題,洪申翰表示,從諸多科學研究結果都顯示這些現象並非偶然,台灣需要超前部署未來更加劇的極端天氣;第二個風險是產業上的,目前歐盟、日本與韓國等世界各國紛紛對碳定價和減碳做出承諾,也將推出更多碳管制的政策工具,如果不提早因應,這些碳管制措施勢必會對企業的經營的巨大風險。

三個層面分別是環境、經濟和外交,就環境層面來說,極端天氣的影響已非未來式,而是現在進行式,台灣也需要加入守住升溫1.5℃的國際行列;就經濟層面來說,美國總統拜登當選宣布重返巴黎協定、歐盟日韓相繼宣布碳中和時程。洪申翰表示,未來環境跟經濟不再對立,這部法案不是以環境保護限制產業發展,而是協助產業轉型的契機,強化台灣對外貿易的競爭力;就外交層面,今年台灣因防疫成功,促進國際外交的弘大進展,立委洪申翰強調,外交的關鍵,是要對重要的國際議程作出貢獻,盡自己的責任,減量和調適已是目前聯合國的重點題目,《氣候變遷法》將是台灣下一個增進外交盟友,邁向聯合國的新契機。 

立委洪申翰強調,台灣應提出淨零排放目標,爭取台灣以國家身分,正式參與明年英國主辦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UNFCCC COP),在明年英國主辦的COP26宣示減量決心,並與世界各國一起討論解決方案。洪申翰說,在對抗COVID-19疫情上,我們分享給國際防疫經驗的成就,在氣候變遷上,我們也要告訴國際「Taiwan can help」。

2050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為零

《氣候變遷法》是由多個關心氣候變遷的民間團體共同草擬,將是台灣第一部全面性的氣候變遷行動法案。草案中提出「2050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回應國際對台灣零碳期程的期待,跟上歐、亞、美國的新氣候目標,展現台灣氣候行動對國際的貢獻。針對減量所需要的政策工具,除了沿用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條文,也加上碳定價機制,並要求排放源於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時,應提出氣候變遷行動計畫。

積極進行氣候科學研究 減量調適並重應用

立委洪申翰也說明,除了加強現有《溫管法》的減碳工具之外,身處極端氣候的海島國家,針對日常的能資源管理、調度與災害防範必須有更精準、前瞻的超前部署,因此「調適」政策是迫切需要進行的工作。洪申翰說明,《氣候變遷法》的重要特色,是加強減量和調適的「科學基礎」,草案中要求行政部門投入科學評估資源,以最新的科學研究來連結政策研擬,也能藉由科學連結國際。

設立氣候會報,提升氣候政策指揮層級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氣候倡議部柯建佑認為,政府應拉高層級進行氣候治理,將氣候變遷危機視為國家發展規劃的基本考量。現行《溫管法》雖然提到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研商減量及調適事宜,但並無明確機制,因此《氣候變遷法》要求行政院設立氣候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具多元及專業性的成員擔任委員,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報會議,指揮、協調、核定、管考中央各機關的氣候政策,並搭配常設幕僚單位,提出實質審查建議。

明訂各部會權責及任務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表示,在現行溫管法中對於政府部門的責任規範過於簡單,除了第八條規定外對於各部會的則認可以說付之闕如。

胡博硯說明,本次的草案中,特別規範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責任,如經濟部必須要處理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的問題。交通部要推動低碳能源運具使用,而內政部除了國土規劃外,建築設施的調適也是他的責任。如此一來,使得各部會可以在權責範圍內處理氣候變遷的問題,並且也成為了各部會應盡的責任。

行動方案程序整合,加入意見徵詢機制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魏揚表示,需要整併推動方案及部門行動方案,提升政策制定效率,讓部會的減量與調適行動不再只是缺乏整體思維的拼貼大賽。氣候政策必須在政府各層級落實,因此我們也進一步在草案中要求地方政府提出減量和調適的「執行計畫」。魏揚說明,草案中強化公民參與以及專家學者的角色,要求階段管制目標訂定過程中應舉辦聽證會,相關機關也應每年定期撰寫成果報告以供大眾檢視,以便更迅速、即時地檢討與修正氣候治理政策。

制定審慎、有效且有企圖心的碳定價機制


當台灣拼經濟,逐漸要與西方國家接軌的同時,制定審慎、有效且有企圖心的碳定價機制更是刻不容緩。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討論多年但遲遲不敢執行的碳定價,在台灣猶疑之時,全球已經有涵蓋近64個國家及區域有碳價的制度。當台灣拼經濟,逐漸要與西方國家接軌的同時,制定審慎、有效且有企圖心的碳定價機制更是刻不容緩。面對氣候變遷必須要有的減碳作為,透過價格來創造減碳的誘因,更重要的是,讓排碳者所支付的基金回頭照顧氣候轉型過程中可能損失的公民,能夠減碳又兼顧公正轉型與獎勵產業創新,使減量、調適及氣候行動都能更加落實,碳定價將是延緩氣候變遷最重要的基石。

強化調適任務,訂定調適專章

臺灣環境規劃協會理事長趙家緯表示,本次洪委員與各團體合力提出的修法名為氣候變遷法,與溫管法一大差異,乃是包括了「氣候調適」面向的法制工作。臺灣雖早在2012年時就已提出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但在欠缺法制支持下,我們所見到的是行政部門把「鐵路橋梁耐震設計性能規範」、「保安林檢訂及清查工作」等關聯性低的行政工作均列為過往調適重點成果,而無能回應今年我們經歷的極端高溫與大規模旱災的衝擊。

趙家緯說明,本次《氣候變遷法》中,我們研訂調適專章,要求立基於脆弱度評估結果,提出相應調適推動方案。亦將社區為本的調適策略入法,彰顯調適作為應以由下而上、因地制宜之特色,方可根本性提升臺灣氣候韌性。

強化公民監督及能力建構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說,氣候變遷是現在及未來影響人類社會運作的關鍵,要遏止氣候走向不可逆的惡化,要有民眾的認知與行動才能做到。現行《溫管法》跟民眾相關的規定,僅在著重國家有教育的義務,但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並無法讓民眾有感去行動。因此,我們在《氣候變遷法》轉換民眾的被動身分,公民社會除了被動接受政府的推廣,也可以更主動爭取能力建構及參與。而除了教育,對於行政權,我們也制訂公民訴訟概念的條文,建立公民訴求政府落實氣候行動的基礎。

考量氣候政策與人權保護的競合

環境正義基金會專案主任葉于瑄說明,在敘利亞的研究發現,氣候變遷導致人們流離失所、造成人權危機,而今年當台灣面臨缺水,不當停灌政策也嚴重破壞了農民的生計,面對越來越嚴峻的氣候危機,台灣急需一套注重人權保障的政策工具。

這次民間團體共同提出的《氣候變遷法》中,透過確立人權原則、評估人權潛在影響,並根據評估制定考量後續效應、脆弱族群參與的政策,這三個重要的機制,來確立人權本位的減量和調適推動方案,以彌補現有政策的不足、重塑台灣人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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