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判決意味著:作為訴訟參加人的台泥金昌石礦,不再受行政院訴願決定的庇蔭,而應遵循環保署105年12月的行政處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簡稱環評法)第16-1條,提出「環現差」,並經環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動工。
看見台灣被削掉半面的勇士山頭

金昌礦場近照,鍾一好提供
因此,即便是已經通過環評的個案,一旦環境現況因時空變化可能出現巨大差異,或開發內容有所變更,即應分別循第16-1條的「環現差」程序,因應現況差異,調整開發內容或保護對策;或循第16條授權細則所規範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簡稱環差),變更審查程序,確認現在的開發計畫不會加重環境衝擊。
台泥金昌涉及的爭議,則在於規避「環現差」的要求:「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台泥逃避環境評估,居然還由經濟部背書?
98年4月至105年8月,中間經過7年,早已超過《環評法》第16-1條所定的3年門檻。因此,公民團體緊急在8月底向環保署提出要求,金昌石礦應依法進行「環現差」審查,未通過前不得開工。
此時,我們碰到的是經濟部連番阻撓,企圖扭曲水保許可說明、延後台泥取得許可的時間點不過環保署105年12月仍正式發文,要求金昌石礦做「環現差」,審查完竣前不得動工。
台泥為此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而經濟部在訴願期間居然再出招,為台泥金昌「換發礦場登記證」,並再次主張,這才是經濟部發給台泥金昌的開發許可──既然你說上一張許可距離已經超過3年,那現場再發一張就沒問題啦!最後,行政院不但為經濟部的亂發許可大方買單,更厚顏宣稱登記證換發後「程序已予補正周全」,並以環保署未尊重同級行政機關的經濟部、未努力進行跨部會協調程序為由,撤銷環保署的處分。
財團自稱綠色、環保,卻連遵循法規都做不到?
判決也指出,經濟部98年4月發給台泥金昌的礦業用地核定函,即是《環評法》第16-1條所稱的開發許可,環保署所做處分並無違誤。而行政院所採認、經濟部三度為台泥「量身訂做」的開發許可認定則違背法律規定,與立法意旨不符,故「委不足採」。
不出所料,台泥在判決書送達後大動作發表聲明,表示此判決對金昌石礦與和平水泥廠「影響甚鉅」,將上訴到底。或許也正因為影響「獲利甚鉅」,一向自詡為國內水泥業模範生、最近更卯足勁進行環保公關布局的台泥,卻不惜在新聞稿中捏造判決書內容,宣稱該判決錯認台泥無故延宕開發,要求台泥儘早「違法開發」。
財團為利之所趨,在所宣稱的綠色、環保品牌形象下,大力動用政商關係,規避其實根本不可能否決開發、只能要求改善的「環現差」,也許並不讓人意外。金昌石礦案真正令人痛心的,是背後所凸顯的這件事: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經濟部作為礦業開發主管機關,卻在明知有巨大環境風險的情況下,仍不管法律、不顧法治,帶頭為特定對象鑽漏洞、架空下屬機關或其他機關的法規制度。
金昌石礦案在齊導工作團隊殉難兩周年前夕、在礦業法修法於立法院遭遇重重阻礙,極可能胎死腹中的這個時候,得到一個階段性的成果。雖然台泥擺明不會檢討停工,雖然來不及救回勇士山,但或許是給政府跟全民的深沉提醒:政府兩年前對齊導,對全民大聲承諾的國土與礦業改革,到底走到了哪裡?
(本文為2019/06/11獨立評論@天下投書:台泥閃過環評,全靠經濟部撐腰?礦業改革的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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