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跛腳的毒物管理修法 畫虎不成反類犬

您在這裡

2011 年 08 月 16 日

您在這裡

鑑於日前食品塑化劑事件所引起之社會巨大恐慌,並且呼應國際化學品管制趨勢,環保署於今日召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第二次研商會議,希望納入歐盟REACH(登錄、授權、評估及限制法案)之源頭管制精神,加強毒化物管制並提高相關罰則,讓塑化劑此等憾事不再發生。

民間團體認為,面對化學物質種類繁多、變化日新月異之現況,我國毒管法自民國七十五年公告實施以來,僅採取毒化物正面表列之管制概念,不但無從掌握國內既有化學物質之流佈,更追趕不上新興產業製程之演進。根據環保署98年自行委託之研究顯示,我國法規在化學品源頭管制方面至少落後美國、日本、歐盟、澳洲等國家10至15年*。因此,對於環保署此次修法之動機,民間團體予以肯定,然細究條文內容,發現仍有諸多問題,恐不足以全面落實Reach及解決重大爭議,說明如下: 


問題一:不見舉證反轉,
Reach作一半?
 


歐盟Reach立法意旨採取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規定境內任何使用超過一定量之化學物質,即需提交安全資訊給政府,無資料便無市場,而建立資料、安全測試之成本則轉嫁回使用者廠商身上,避免政府無從負擔 - 此乃舉證責任反轉精神之體現,也是Reach最關鍵之核心概念。然而此次修法在母法當中,完全不見條文呈現,只表示相關檢附文件及資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民間擔心此等作法授予主管機關過大之裁量權,將來子法修訂恐淪為黑箱作業、行政專斷修出的法,不僅可能不符合民間社會各方期待,更可能難以有效落實與執行。


問題二:不見資訊公開,商業機密仍成爭點?

 
從1990年代爆發的RCA污染、竹科廢水空污問題開始,到近年的宵裡溪污染、科學園區開發爭議、六輕公安等事件,化學品資訊不透明往往成為爭議案件在評估健康風險時之重大阻礙。其問題主要在於毒管法採取正面表列的方式,被列管者才需申報,使廠商得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政府掌握其化學品之使用,進而有低估健康風險的可能。因此,此次修法若能掌握機會,清楚訂定資訊公開之規則以及遇到爭議案件、重大危害情形之處理辦法,使其具有法之效力,民間的不信任感與對立將會大大減低。遺憾的是,條文中隻字未提!


問題三:政府量能未提升,新法如何負荷?
 


環保署在第一次研商會議中提及,為了因應化學品之源頭管制,勞委會已於去年底完成國內既有化學物質清單提報作業,總計統整出六萬多筆資料,並且預估未來每年將有400多種新化學物質出現,而當中普遍缺乏安全資訊,皆需一一加以評估其危害性。但是,毒管處卻也承認目前人力不足五個,恐無法因應新法修訂後增加之業務。此時正適逢政府組織改造之契機,卻未看見因應修法之作為,試問將來如何落實新法?!

因此,民間團體強烈呼籲:

1、舉證責任反轉之基本原則應明確列進母法當中,確保子法細節不偏離原先修法之意旨。
2、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則及重大危害之處理辦法應明確列進母法當中,利害關係人有權得知化學品製造、使用、排放等過程中的相關資訊。
3、應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提升原先毒管處之行政量能,以因應修法後所增加之業務負擔。
4、相關子法之制訂過程,應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廣徵各界意見,並釐所有爭點。


聲明團體:

看守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包括美國、歐盟、日本、澳洲、紐西蘭,甚至中國等國家,早在5~15年前即已開始進行既有化學物質清單統整、新化學物質申報等源頭管制措施,而我國直至去年底才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清單,相關法規建置皆仍處於規劃、草案階段。<98,環保署,規劃我國化學品管理及專責單位設置計畫>

 

附錄、Reach簡介

Reach全名『化學品登錄、評估、授權及管制法案』,乃歐盟為面對日新月異的化學品演進所制訂的一項重大變革。於2007年公告實施,預計2018年完成10萬多種化學物質之註冊、評估與授權,並成立歐盟化學總署(EHCA)單一窗口進行管理。其最核心的概念是所謂的『預警原則』,體現在下面幾點之中:

1、全面性的化學品管制:從生效日開始,將市面上所有化學品列進既有化學物質清單,規定使用達一定量的物質必須限期、分階段註冊完畢。至於往後出現的都列為新化學物質,同樣也必須註冊和評估。

2、舉證責任反轉:註冊時化學品安全資訊的提供、費用支出都回歸廠商,再交由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有危害性,未有資料證明化學品是安全無虞之前,不得出現在市場當中。

3、化學品安全資訊的提交、公開與交流:Reach對於商業機密有清楚的認定,在規定範圍之外的物質安全資訊皆需無償公開於網路中。另外為評估物質流佈的風險性、提升資訊提交的效率及減少動物實驗的必要,其訂定了一連串的辦法,以促進供應鏈資訊的交流。

4、安全物質替代的間接鼓勵:當物質被評估出來具有危害性,主管機關可限制使用用途和設定淘汰年限,等於間接鼓勵廠商尋求安全的物質替代使用。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