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不分家 國土保安才有望;環團呼籲林務局、林試所應完整併入環境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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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0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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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行政院推翻原先環境資源部的規劃,決議切割林務局,依所有權屬將國有林保育劃入環資部,造林生產組與林試所則留在農業部成立林業司,轄管20多萬公頃公、私有林及原住民保留地林地輔導經濟造林與林業生產,民間認為這是極為危險的政策轉向,可能為台灣埋下無窮後患。籲請政府考量國土長治久安,維持森林管理不分家。

一、拆解林務局抵觸組織改造之原意

政府組織改造為百年大計,歷經十多年討論與政黨輪替,將山林水土統合於環境資源部,早已是不分朝野的基本精神與共識,其主要目的是以流域治理的概念,提升行政效率,解決目前山坡地管理事權分散,彼此政策方針矛盾、相互衝突的困局。然而,林業司的成立與公私有林的移撥完全與組織改造的目標背道而馳,未來森林法勢必得修法,變由兩個部會共同主管,等同延續先前的問題,加深保育部門與生產部門的矛盾。這不僅違背了永續發展的前提,喪失組織改造所預期的原意與功能,更不可能導正國土亂象,十年之功毀於一旦!

二、未來的農業部林業司恐棄守20萬公頃林地

總面積高達20多萬公頃的公、私有林及原住民保留地的林地,是全台各種「濫墾」、「超限利用」最嚴重的地區,據水保局統計,其中約有1萬2600公頃(485個大安森林公園)的土地遭到違規使用,最嚴重的地區主要分佈在南投縣(5926公頃)、嘉義縣(2106公頃)和台中市(1450公頃),總計三大縣市超過全台超限利用地的3/4 。而佔南投縣比例最高的仁愛鄉(1654公頃,28%)和台中市比例最高的和平區(834公頃,57%),即為大家耳熟能詳的清境和梨山地區。這些原本應為蓊鬱森林的山坡地,如今盡是檳榔、茶園、果園、菜園和違法民宿,變成土壤流失、山河崩解、水庫淤積的最大殺手。

倘若成立林業司,依目前林務局造林生產組編制僅30人,試問要如何管理如此廣大、使用情境複雜的林地?農委會陳保基主委於立法院農業部組改審查時,透露農委會正朝「混農林業」方向規劃,令人強烈質疑:此一組織改造方向是否就是讓林地濫墾、超限利用合法化的前奏?農委會無力解決過去的陳年爛帳,如今又要成立林業司擴大山坡地經濟利用,等同全面棄守20多萬公頃林地,國土保安堪慮!

三、台灣國土脆弱,森林保育價值應優先於產業價值

如何因應氣候變遷巨災時代,是全世界共同面臨最重要的課題,對於地質敏感、長年受颱風與豪雨侵襲的台灣而言更是如此。台灣是高山國家,我們的天然林在時間與環境壓力的多重考驗下,早已發展出與地震、豪雨共存的生存法則,台灣森林除了保護國土,更有涵養水資源、保護珍貴、獨特物種與基因庫等重要意義,絕非林相單一的人工造林可以取代。基於氣候變遷時代的國土保安思維,我們認為當前的林業政策,應著重天然林復育,即使是人造林,也應優先考量資源保育價值,而非產業經濟價值。

四、沒有林地分級,就沒有林業生產

台灣森林三大特性:(1) 樹種繁雜---具有生物多樣性之優點(2)木材品質不均、產量有限---無經濟生產規模,此為產業劣勢(3)分布在地質構造脆弱的集水區上游---彰顯保護森林的必要性。縱有可伐之量,卻不具有木材利用上的經濟優勢;一旦伐採,又造成難以彌補的的災難。從日據時代開始,台灣森林已超過八成的原始林消失殆盡,只有留下山河瓦解、土石橫陳的歷史陳痾,百年伐林史告訴我們,台灣從來只有出賣原始林才能賺錢,根本沒有經營人工林的條件。若考慮林木自給率的問題,必須以國土保育為基本前提,檢討林地分級,先區分出經濟林與保育林,才得以在經濟林地上進行有限度的林業活動。

五、整併入環資部,有利於建立全面的生態補償政策

台灣的林業生產向來只有砍伐珍貴的檜木林及少數闊葉樹才有利基,百年來人工造林留下約40萬公頃人造林,至今幾無任何市場價值,在在說明「林業生產」已無法成為台灣永續的產業。而台灣的山區歷經百年伐木,加上各種開發建設、農業的超限利用,已邁入必須全面復育的階段。

數十年來,生產木材已無法提供山區住民任何的生計基礎,超限利用又危及國土保安,當前,最迫切的莫過於建立各種「生態補償」機制,促成國家預算合理分配,推動禁伐補償,發展對環境和原住民族群有利的友善產業。此刻在農業部重提林業生產是時代的錯置,只有將轄管「山、林、水、土」業務的主管機關全面納入環資部,這些國土保安的永續發展政策,才有可能全面建構推動。

台灣的本質是脆弱的山體,山、林、水、土環環相扣,牽一髮而動全身,有了森林作為屏障,水、土才能留住。行政院以人為界線強行切割森林集水區的完整性,在全國林地尚未完成分類、分級的情況下,將廣大毗鄰人居的淺山區域,將其全然視為經濟林,甚至試圖將超限利用合法化,勢將為國土種下禍根。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呼籲山、林、水、土應按照原先的規劃,將林務局與林試所完整的整併入環境資源部。

補充資料

  • 超限利用:山坡地利用保育條例第16條規定,山坡地應循可利用限度查定標準,依坡度、土壤深度、土壤沖蝕條件和母岩性質等天然條件進行分類,若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則應維持或復育回森林,只有宜農牧地才得農作使用,違反此一規定即為超限利用。
  • 生態補償機制:指用政策或法令,針對傷害環境的行為,以經濟的手段例如增稅、收費等,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減少破壞繼續發生 ; 或者對環境受益者收費,用來補償因環境保護而喪失發展機會的權益關系人。國土復育條例、水資源保護回饋金、禁伐補償等都是生態補償的措施之一。
  • 禁伐補償:屏東縣府曾推出『限制伐木補償方案』,以一公頃3~6萬的獎勵  金,鼓勵私有林地主保護森林長達十年(現今一公頃、10年生的林木價格只值不到3萬元)。參考此一措施,林務局也曾於100年推出全國環境敏感區禁伐補償方案,最後經建會卻以經費不足為由將其退回。(參考影片:公共電視-希望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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