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辦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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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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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廢水排入河川或下水道系統前,都必須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簡稱水措計畫)」
環保署已於9月5日預告修訂「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辦法」草案,地球公民基金會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工廠製程分析」應納入水措計畫中
二、「流域污染總量管制」的機制應納入核發許可證程序中...

工廠廢水排入河川或下水道系統前,都必須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簡稱水措計畫)」,經地方政府審核通過、取得排放許可證後,才能開始營運、排水。然而,檢視目前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辦法」,缺乏確保業者的水措計畫能有效去除毒性物質的機制,也沒有納入污染總量管制的精神。

環保署已於9月5日預告修訂「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辦法」草案,地球公民基金會對此提出建議,說明如下。

一、「工廠製程分析」應納入水措計畫中

產業日新月異,所使用的原料、製程都不斷更新,廢水中的毒性物質也越來越多樣且難以預防。然而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辦法」中並未要求事業說明針對其工廠製程,所採用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能有效處理廢水中的毒性物質。本會建議,草案第十條第一款第四目、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目,事業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其水措資料表等書面文件中應包含「工廠製程分析」,針對所有可能產生廢水的製程進行深度分析,說明原料、產物、中間產物及洩漏物中的毒性物質與數量,並評估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對廢水內毒性物質的處理方法和處理效率。

二、「流域污染總量管制」的機制應納入核發許可證程序中

一家每日排放1公噸廢水的工廠,和一家每日排放1000公噸廢水的工廠,後者對環境生態造成的危害顯然大於前者;一個流域內有1家取得排放許可的工廠和有1000家取得排放許可的工廠,後者對環境的危害更是遠大於前者。然而,依據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辦法」,地方政府在審核、允許事業排放廢水時,卻不需考量區域或流域對污染的環境承載量!對工廠核發的排水量竟是依據該廠水措設施的規模,而不是環境的承受度,同一個流域內可核發排放許可的工廠數量也沒有上限。本會建議修改草案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納入污染總量管制的機制,同時也建議環保署結合水利機關啟動流域總體檢,建立環境與產業利用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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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辦法

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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