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禁建與加嚴恐矯枉過正, 阻斷農漁村因應災害的能源途徑

聯合聲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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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地球公民基金會)

光電環評及禁建修法將於今日(11/14)進立法院院會表決。

光電環評能部分解決環境及社會問題,值得肯定,然而目前修法的版本,恐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有悖於能源轉型,淨放的目標。當我們目睹部分農漁民遭大型光電資本擠壓,亟欲為弱勢維護權益的同時,也必須留意另一群農漁民或居民正主動擁抱光電,期待用新科技、綠能及資金強化農業韌性,且易受災而成孤島的脆弱地區,亦須透過微電網、家戶型光儲系統,以提高其災害應變能力,以應對氣候變遷及鄉村衰頹的挑戰。如部分漁民安裝光電儲能,安然度過丹娜絲風災停電、免於漁損,廣泛引起漁民關切能源自主[1]

光電既可以是土地掠奪者,亦可成為守衛者。有賴縝密的制度設計,方可將資本洪流,化為復甦鄉村的源泉。然而目前一味加嚴管制、擴大禁建範圍的修法,恐有矯枉過正,扼殺部落、農漁村追求轉型的機會之窗。

我們支持光電環評,但目前草案應環評及禁限建範圍應更細緻考量,建議修正如下:

  1. 地質敏感區、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涵蓋的地理範圍過大,土地特性和利用型態多元複雜,不宜全面禁建[2],建議今日院會暫緩修法,細分應禁建及無須禁建之區位。
  2. 應視光電案場規模與性質,區隔大規模商業光電案場與小規模以自發自用為主的案場。大規模商業案場的環評,日本環評法以40公頃為門檻,考量台灣地狹人稠,建議以20-30公頃為門檻。
  3. 增列2公頃為門檻,即2公頃以上始須環評,因小規模自發自用為主之光電案場對於環境侵擾較低,且亦可避免對於公民社區或專業農漁民之自主發電造成不必要之負擔。除了地面型的漁電共生案場以外,室內型的漁電共生案場應該也要納入環評的範疇。
  4. 檢視不同區位是否會因設置光電而對環境造成直接明顯的負面影響,檢討應環評區位之必要性。

全球氣候災難頻仍,台灣亦不例外,期望國會以氣候變遷為念,考量能源轉型之需求,將上述建議納入考量。


連署團體: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1] 報導者|丹娜絲風災大停電,他的魚塭不受影響──分散式電網建立的能源與防災韌性

[2] 例如從豐原至烏日間的台中都會區皆屬地下水補注區之地質敏感區,已存在高強度的建築開發,本次修法卻對這類區位禁建地面光電,顯不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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