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黃健庭縣長和美麗灣停止上訴 拆除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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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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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確認美麗灣渡假村為違法開發後,台東縣政府卻玩弄環評程序,於2012年12月補辦第七次環評審查會,火速讓美麗灣再度就地合法。2013年當地居民再次向法院提起撤銷環評行政訴訟,歷經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多審理,再度判決美麗灣度假村開發案應「撤銷環評」,認定美麗灣就是實質違建。10月28日下午4:30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下列理由:

(1)美麗灣旅館興建與營運過程可能造成供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權可能性,從而認可原告林淑玲等14人適格提起環評撤銷訴訟。

(2)環評委員扣除三位(環保局局長、建設處處長、農業處處長)應迴避官員,僅剩人5人,不足全體委員半數,環評不得決議。

(3)此案於第一階段環評審查以有條件通過為審查結論,然只要開發案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審查。

我們振奮守護杉原灣遲來的正義,欣慰司法判決還予環境正義,同時感謝詹順貴和許嘉容律師一路走來的義務辯護。茲發表三點聲明:

一、請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集團尊重司法,不要再上訴。美麗灣先建後環評的違失已滿10年,造成各方傷害無數,浪費公帑無數。我們籲請黃健庭縣長就此終止美麗灣事件,讓它成為判例,終結未來財團如法炮製,破壞台東好山好水。

二、司法已認定美麗灣就是實質違建,籲請台東縣府按違建相關程序,拆除美麗灣。我們也會依判決,邀請大家一起來發想拆除美麗灣的創意,讓它成為守護東海岸的環境教育範例。

三、美麗灣規避法律在先,無關信賴保護原則,請台東縣民不用擔心國賠問題。同時籲請美麗灣記取教訓,不要再做不必要的司法浪費。

多項違法事證 環評結論無效

2012年 1月19日美麗灣遭判決環評無效後,即法院已判美麗灣違法(詳見附件:美麗灣大事紀)。然而同年12月22日台東縣政府竟為美麗灣渡假村「補合法」,再次進行環評。而在這次的訴訟中,我們認為有四項重大違法之處:

(1)美麗灣應為觀光旅館業,環評主管機關應為環保署,卻由台東縣政府進行審查並做出結論是,這是地方、中央權責不分。

(2)台東縣政府為美麗灣BOT案之共同開發單位,在環評審查表決時應迴避而不迴避。

(3)環評委員要求開發單位補充調查之事項,未經實質回應及審議,即逕行通過。

(4)環評結論「有條件通過」之條件僅載遵守承諾事項,此事項並無記載公告,大眾無從得知具體內容等。

這次台東縣政府和美麗灣再度敗訴,雖尚未收到理由,但可見此開發行為及地方政府審查與監督,都有重大缺失,於法不容。

規避法律在先 國家賠償不通

美麗灣數次表示,若無法復工營業,不排除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保護的是國家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權利損失者。行政程序法亦規定,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其對行政機關的信賴不值得保護。因此,美麗灣自己刻意規避環評而取得開發許可的行為,不應有國家賠償。我們再次呼籲,台東縣府勇敢停止上訴,台東縣府、縣民更無須擔心國賠而縱容財團違法。事實上,應獲得國家賠償的應該是受到巨大傷害的杉原灣海岸生態和在地居民。

美麗灣大違建 拆拆拆回正途

法院判決美麗灣渡假村既已是巨大違建,我們期待能依法拆除美麗灣,將杉原沙灘還地於自然與人民。拆除或許無法解決既有的破壞,但肯定可以停止未來更大的傷害。我們也將在判決定讞後,運用過往東海岸在地部落與藝術家的能量,向全民發動創意拆除美麗灣的行動,期待透過行動,讓台灣社會可以更認識杉原沙灘的美麗與自然資源的珍貴。

守護花東海岸 永續發展創雙贏

2013年,反反反行動聯盟的夥伴選擇徒步的方式,從杉原沙灘出發,步行至台北凱達格蘭大道,希望不要告別東海岸,讓東海岸的多元族群、豐沛的自然資源得以留下。東海岸享譽國際的價值,在於山海天連接一線的原始自然,而非佔據海岸線第一排的大飯店,我們應當節制對自然的剝削與貪婪。但美麗灣作為台東第一個BOT案,卻帶來如此不堪的局面;無論是對開發單位、地方政府、在地居民、全國人民、經濟效益、永續發展等面向,都沒有帶來任何正面影響。

此外,美麗灣開發的受挫,並沒有影響台東飯店旅遊業;相反的,台東飯店旅遊業即民宿業至今已成長過快,供過於求,嚴重缺工。籲請縣府及美麗灣公司不要再拿阻礙台東縣民工作機會撕裂台東人民間的感情。台東應重新思索友善土地、族群多元及生態永續的轉型觀光,限制東海岸敏感地帶的開發。

反美麗灣運動的貢獻,成功延緩都蘭彎海岸無度的開發,但猶有五個私人大型飯店開發案早已通過環評,未來將做環境差異評估審查會,準備開發。我們很憂心政府遲遲拿不出保護海岸的總體管制政策,守護東海岸的路仍舊很漫長。感謝司法判決帶來正義、感謝所有守護東海岸運動中曾和我們一起的所有夥伴、感謝天、地、海洋、祖靈;期望這片美好的土地與大海,能為大眾與未來子子孫孫,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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