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原民傳統領域限「公有地」違法,開發公私有土地都該做諮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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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代燒垃圾案在地族人、律師團及公民團體聯合聲明稿 
2025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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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代燒垃圾案」由台泥和平廠鄰近之德卡倫部落、克尼布部落族人,以及環保公民團體,在郭鴻儀律師(前蠻野心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原民中心專職律師林秉嶔與林韋翰的協助下,提起訴訟。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民中心 提供)

「台泥代燒垃圾案」歷經近四年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於昨(25日)作出判決,認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限縮傳統領域至「公有土地」的規定,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法院也指出,台泥和平廠以氣化技術處理花蓮縣垃圾,屬新型態焚化爐設施,可能應重新辦理環評,遂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續行審理。


花蓮縣政府與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訂定BOO案投資計畫契約,規劃由花蓮縣政府每日提供約150噸生活垃圾予台泥和平廠處理,台泥則負責興建垃圾處理設施。該案由台泥公司提送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書給花蓮縣政府,並於109年11月獲得核定通過。

然而,台泥和平廠鄰近之德卡倫部落、克尼布部落族人,以及環保公民團體(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質疑開發單位未依法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亦未重新辦理完整環評。在郭鴻儀律師(前蠻野心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原民中心專職律師林秉嶔與林韋翰的協助下,族人及公民團體提起訴訟展開法律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案判決(112年度上字第487號)新聞稿中,透過文義解釋、歷史解釋與體系解釋,明確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條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為原住民族在國家建立前即已存在之土地,其本質不應限縮為「公有土地」。法院認為原判決引用之「劃設辦法」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屬違法規定,拒絕適用並發回下級法院依法重新認定是否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 

法院進一步指出,本開發案中設置之廢棄物再利用系統(含前處理、氣化、底渣處理設施),使台泥和平廠同時具備廢棄物處理與水泥製造功能,構成新型態焚化爐。原審法院未針對台泥新增設施是否依法應重新辦理環評進行調查與審酌,判決有違法之虞,應重新調查並說明理由。 

律師團指出,此案判決突破原民會長期錯誤解釋《原基法》第21條所設之限制,跨越了「劃設辦法」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利設下的法律障礙,可堪稱自106年以來守護傳統領域行動的重要分水嶺。 

提起救濟之族人表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是有錢人的專利,而是每一個人的權利;自己的權益要靠自己爭取,要勇於表達、勇敢地做對的事。 

本案族人、律師團及公民團體(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特別感謝長年捍衛傳統領域的原民前輩、關注此議題的學者、社會團體、民意代表、公民及本案依法盡心審理的法官。並呼籲原民會應儘速依最高行政法院意旨,修正違法之劃設辦法;也呼籲本案開發單位(花蓮縣政府、台泥公司)依判決精神啟動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重新辦理環評,為族人、環境、企業與政府共同創造四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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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廠(地球公民基金會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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