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已公告,施行與配套不應再延宕

讓屋頂光電設置義務在4月真正施行
2026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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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信義新城社區共10棟,總裝置容量147KW每年約可帶來近100萬電費收入。屋頂防漏、遮陽、降溫、省電還能分紅喔!(梁家瑋攝,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關乎屋頂光電設置義務與普及的《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以下簡稱《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已於2025年12月19日由內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不過由於該標準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第二項規定訂之,而該條例已於2023年三讀通過,二年多過去了,迄今行政院施行日期未定,使得《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恐「形式上公告,實質上形同懸置」無法執行。

因此,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以及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嚴正呼籲,行政院相關制度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程序,並於今年4月讓《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正式施行,深化能源民主,促進台灣平衡城市能源責任的制度建制。

​​六個月變兩年半,行政延宕到何時?

自2022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啟動修法、2023年三讀通過,針對第12-1條「一定規模建物、設置一定比例屋頂光電」,立法院當時之附帶決議明確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相關認定準則、最低設置條件、排除要件及處置方式之研擬,並與地方政府研議子法訂定與施行措施。然而,相關作業歷經逾兩年半,直至2025年底《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始公告,且至今仍未同步訂定施行日期,致使制度實質上無法運作,明顯背離立法院決議與立法原意,令人質疑行政部門是否有落實法律之決心。

公民團體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以來,曾多次提出關於該標準之條文具體訴求,包括兩年一次檢討、光電板耐風壓與抗颱風要求、消防安全以及設備維運等部分強化規範,並要求針對儲能、自發自用及社區共享等民眾參與綠能之可能性,提出相關規劃、補助與機制措施等配套作法,下表彙整《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納入具體訴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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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已納入;△:未臻完善;X:未納入(製表: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建物光電設備標準》雖已納入 A、B、C、D、F、G及H類建物為適用範圍,內政部仍應對外正式說明施行規劃及確切施行日期,並公告未來所有建物類型不分階段同步施行,以落實太陽光電設置義務等施行規劃,保障制度實質效力。

此外,《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亦應明定每兩年一次的定期檢討機制,檢討內容包括:逐步將義務設置光電之建物適用面積從1000平方公尺(300坪)下修至300平方公尺(90坪);重新檢視「受光條件不足」建物得以免設光電之作法,並要求改以「建置儲能」、「認購公民電廠綠電」等替代方案,承擔相應的再生能源供給責任;以及依整體制度的施行情形與執行障礙,建立必要的配套機制與適時調整。透過制度化的定期檢討與修正,因應建築型態、用電需求及再生能源技術快速變化,進一步強化城市能源韌性,推進建築部門的淨零轉型目標。

同時,「消防安全」向來是屋頂光電推動過程中不可迴避的關鍵議題,惟《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目前未將相關安全規範與配套納入制度設計,顯有補強必要。

而「制度執行」面,經濟部亦應針對依法應設置而未設置、設置後任意拆除,或因維運不當致使設備閒置或廢棄等情形,明確訂定相應罰則與管理指引,以確保法規具備實質拘束力,並落實政策目標。

讓屋頂光電制度落地,為城市能源責任奠定基礎

《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推動不應止於公告完成,仍須透過持續的社會溝通與制度配套,才能確保屋頂光電設置義務在建築設計、施工、驗收及後續維運、消防與責任歸屬等層面有效落實。內政部亦應主動召開法規說明與跨部會、多方利害關係人研商會議,並就現行《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第8條涉及之設備移交、維運責任與管理方式,訂定明確且可操作的指引,以避免制度落實出現管理真空。

長期以來,都市大樓因後期設置成本高、住戶共識不易形成,使屋頂光電推動受限,《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正是回應此一結構性困境的制度設計。將屋頂光電納入新建築設計與施工階段,可兼顧成本效益、結構安全與後續維運,避免既有建物「想裝卻裝不了」的困境。透過義務設置機制,建築相關單位與住戶得以及早理解屋頂光電的管理與運作,進一步開展自發自用、緊急供電、社區共享與公民電廠等多元可能,其核心價值在於促使用電最集中的都市空間承擔相應的發電與減碳責任,使屋頂光電成為城市基礎建設的一部分,並為公民參與能源民主奠定基礎,促進台灣平衡城市能源責任的制度建制。

因此,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以及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聯合提出三大項訴求:

一、內政部應公開說明《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之整體施行規劃與確切施行日期,並就適用樣態與計算方式及可設置位置提出清楚指引與主動釋疑,以避免社會誤解;會銜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儘速發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之生效日期。

二、經濟部應儘速完成「受光條件不足」之評定機構指定與評定辦法訂定,以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得以實質推動。

三、行政院應加速相關核定程序,終結延宕已逾兩年半之施行作業,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程序,並於今年4月讓《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正式施行,避免持續延誤用電端能源韌性與建築減碳效益之政策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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