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給我滴水不漏的工業放流水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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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0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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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工廠遍布全台,多年來無法可管。
迄今,這些工廠都可以合法排放含有致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的廢水到河川和海洋。

我們在此呼籲環保署:

1. 在石化業相關放流水標準中增訂『總毒性有機物』,將其餘較微量之有害有機物,以總量來管制,以防漏網之魚。
2. 科學園區排放廢水應同時列入晶圓及半導體業放流水標準之管制。
3. 石化業、晶圓及半導體業放流水標準中應增訂生物急毒性管制標準。
4. 混合化工及石化產業的工廠或工業區,其廢水應符合石化業放流水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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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於民間壓力,環保署於去年完成光電業放流水標準修訂之後,今年9月5日即將修訂石化業、晶圓及半導體業的放流水標準。

石化工廠遍布全台,多年來由於無法可管,這些工廠都可以合法排放含有致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的廢水到河川和海洋,高雄的後勁溪即為一例,儘管民間長期呼籲修訂法規,但直到去年爆發台塑仁武廠污染超標30萬2000倍的事件,才引起環保署的正視,再加上今年造成全台恐慌的塑化劑事件,環保署於是加快腳步在石化業放流水標準中擬增列管6種VOC及6種塑化劑。然而,石化廢水中的有毒物質僅有這12種嗎?

檢視各國法規,美國工廠放流水管制了110種毒性化學物質,中國大陸管制了數十種,歐盟與日本甚至連一般河川水體中的毒性有機物含量都訂定了嚴格的標準!如果各國都認為工廠廢水中的上百種毒性物質應該列管,為何台灣可以只管12種?難道要再等下一個塑化劑事件爆發或某個石化廠污染,環保署才肯把法規修改到滴水不漏嗎?

另一個即將修訂的晶圓及半導體業放流水標準更是問題重重!此次環保署針對半導體業污染特性,首度將氨氮、氟鹽列入管制,但竟然將半導體業最密集、排放水量最大的科學園區排除在外!今年4月1日中科三期大安溪放流口因氨氮過高導致的死魚事件仍歷歷在目,試問如此避重就輕、本末倒置的法規訂定將如何保護環境與國人健康?而面對特定工業製程繁瑣、成分複雜的廢水特性,去年光電業放流水標準中首度加入的生物急毒性標準,具有一定的末端管制效果,此次半導體業和石化業放流水標準卻並未納入,造成管制前後不一的荒謬結果。如此作法令人匪夷所思!莫非只有光電業廢水具有急毒性,而半導體和石化業的廢水便安全無虞?


我們在此呼籲環保署:

1. 在石化業相關放流水標準中增訂『總毒性有機物』,將其餘較微量之有害有機物,以總量來管制,以防漏網之魚。
2. 科學園區排放廢水應同時列入晶圓及半導體業放流水標準之管制。
3. 石化業、晶圓及半導體業放流水標準中應增訂生物急毒性管制標準。
4. 混合化工及石化產業的工廠或工業區,其廢水應符合石化業放流水管制標準。

 

台灣的河川長期遭受工業廢水所污染,解決之道除了生產工廠必須在前端做好化學品源頭管理及有害物質減量,末端的排放管制更是最後一道重要的防守線。9月5日,影響全台半數以上河川的石化業、晶圓及半導體產業放流水標準將舉辦關鍵的修法公聽會,我們籲請全民及各社團參與連署(線上連署請點﹚、或寫信到署長信箱(範例見附件)另可參加9/5公聽會(見附表二),要求環保署完整修法,還我們一個乾淨無污染的河川。


附表一:歷次特定事業新放流水標準爭議點說明

特定事業

修訂歷程

新增放流水標準概要

爭議點

光電業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99.12.15

公告實施

1、 新增生物急毒性總毒性有機物等五項標準。

2、 科學園區放流水適用上述標準 

1、 未將氨氮列入管制。

2、 總毒性有機物項目襲用舊有國外標準,未進行本土調查,無法反應現今電子業污染特性。(管制項目多數為石化業廢水獨有)。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100.6.16

草案預告


*100.9.5

召開草案公聽會

1、將半導體業從事業分類中拉出,

   單獨設置放流水標準。

2、除一般項目個別新增限值之外,首

度新增氨氮氟鹽、總毒性有機物

等管制標準。

1、氨氮等重要項目只管制園區外個

別零散之半導體業,產業最密

集、排放量最高的科學園區卻不

必適用此次標準。

2、排除生物急毒性管制。

3、總毒性有機物之問題同上。

石化業

*100.6.16

草案預告


*100.9.5

召開草案公聽會

1、 新增苯、乙苯、三氯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等6種揮發性有機物,及DEHP、DMP、DBP、BBP、DEP、DNOP等6種塑化劑之管制標準。

2、 同時修訂石化業、石化專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海洋之放流水標準。

1、 排除其餘數百種毒性有機物之管制。

2、 排除生物急毒性管制。

 

附表二:相關會議資訊

第一場:召開「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草案、「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草案及「海洋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開會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星期一)上午10時0分 

開會地點: 本署(台北市中華路1段83號)4樓第1會議室

附件:
 石化專區_逐條說明.doc

石化專區_總說明.doc

石油化學業_逐條說明.doc

石油化學業_總說明.doc

海洋放流水標準_條文對照表.doc

海放公告.doc

海洋放流水標準_總說明.doc

石化及石化專業區公告.doc

議程.doc

 

第二場:召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草案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公聽會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0分

開會地點:本署(台北市中華路1段83號)4樓第1會議室

附件:

放流水公告.doc

放流水標準第二條_條文對照表.doc

放流水標準第二條_總說明.doc

晶圓公告.doc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_逐條說明.doc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_總說明.doc

議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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