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大崩解.籲請各界搶救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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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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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修法,由於正值政權交替之階段,加以天災人禍不斷,部分立委諸公們「趁火打劫」之行徑,多數國人竟不察,違反了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的基本原則,幸而立院尚有林淑芬、陳節如等委員積極把關,始稍有節制。然而5月14日,內政委員會仍是初審通過了第4條修正案,廢止了現行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將其變更為成員浮動的委員會,納入了國家公園所在地的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而且要求該成員中,居民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ㄧ。未來,國家公園的設立、廢止或變更就由這樣的委員會決定。(註)

另外,原第13條中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禁止之「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立委們也要求修定為「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原住民就前項第二款之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6條,立委則要求增訂「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的條文內容,幸而這兩個條文尚有爭議,必需送朝野協商來決定。

我們支持當地住民參與各種層級的自然資源經營管理,因為這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支柱,然而,在沒有任何公共的討論,建立有效的配套,以確保自然保育的目標不致扭曲的前提下,以台灣惡質的地方政治,充斥利益掛帥、開發建設優先的大旗下,如果這三個條文都修正通過,國家公園制度無異於大崩解,保護區之設置意義蕩然無存。

唯一的好消息是,原國家公園法第20條,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在林淑芬委員及陳節如委員的堅持下被刪除。但荒謬的是,內政部林中森次長竟然說「不可刪除第20條水資源部份,因為有可能國家公園內以後有蓋水庫的需要...」,要阻止修文的刪除。

依立法院運作的程序,雖說5月14日,內政委員會暗渡陳倉的通過第4條的離譜修正案,以及同意刪除第20條,但由於13條和第16條的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所以還有努力的空間,亟待各界共同關注。

我們的訴求是:

一、本案涉及國家層級自然保育制度之變革,應留待新政府上台後,進行審慎評估再議,不應倉促修法。


二、本次修正的條文皆屬重大爭議,內政部營建署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而立法院也應舉辦聽證會或公聽會,釐清各界爭議,再行修法。

連署團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註 一:本次第4條的修正案,是內政部依93年6月23日公佈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第6條之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乃提案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結果,讓立法委員們有機可乘,修改成5月14日通過的條文。(審議期間,丁守中立委要求要加入村里長為審議委員,邱議瑩、潘孟安立委要求加入區域住民代表為審議委員);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所通過的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條文內容:「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團體、學者、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有該計劃區域居民代表不得少 於三分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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