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空污重災區 應補強監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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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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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大社環境守護聯盟、高雄市議員吳益政,今天在高雄市議會前舉辦記者會,要求透過《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6/17新增:高雄市環保局提出市府版本的修法對案,附於本文附件)

高雄市是空污的重災區,雖然近年來AQI紅害的日數已有減少,但對於住家附近有工廠的高雄民眾來說,不時聞到奇怪的異味,不知道自己吸入了什麼污染物,痛苦難以言喻。尤其高雄市的石化廠、鋼鐵廠、電子業等眾多,工廠距離社區又非常近,一旦對健康有害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從廠區逸散到空氣中,而附近的空污監測設備與資訊又不足時,對居民的健康傷害便是未知數。地球公民基金會、大社環境守護聯盟、高雄市議員吳益政,今天在高雄市議會前舉辦記者會,要求透過《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加強工業聚落的空污監測,進而改善污染,維護鄰近社區居民的健康。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表示,以大社工業區為例,雖然區內九成以上都是石化廠,屬於空污法子法所規範的「特殊性工業」(註1),卻受限於空污法施行細則(註2)中對於「特殊性工業區」的定義,而不需要設置特殊性工業區的監測站,任由石化廠附近的數萬居民長年暴露在各種有害空氣污染物的威脅中,居民的健康風險超標卻莫可奈何。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呼籲高雄市環保局與衛生局正視這個問題,尤其高雄各地工業區與住商空間的距離非常近,除了大社工業區以外,凡是「有害空氣污染物」逸散風險高的工業聚落,都需要在周界及社區補強監測,而這些監測結果應讓民眾可即時上網查到,她呼籲儘速將監測規範法治化:「自己的環境自己救,面對極度的環境不正義,我們需要可以補強空污監測的自治條例,亡羊補牢。」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表示,我們需要可以補強空污監測的自治條例,亡羊補牢。

大社環境守護聯盟江文宏說,住在大社石化工業區旁四十多年,環保署設的空氣品質監測站,只測PM2.5、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對我們是不夠的,因為傷害我們的空氣污染不是只有這些,還有致癌的揮發性有機物質,而政府沒有法規強制工廠要做監測或規定洩漏時要警告附近居民。我們在半夜、下雨天常聞到臭味,覺得空氣總是酸酸的,每次跟環保局報案,常常都過一個小時才來,然後幾乎都查不到味道來源。空氣流動很快,從工廠逸散,直到居民受不了準備報案,已經過了一陣子,通報後還要再等一段時間,根本就沒辦法保護我們。江文宏氣憤地說:「像5月7日半夜印度石化廠洩漏,居民吸入有毒氣體,造成12人死亡、數千人送醫,卻沒有任何監測與預警。我們很怕這種事情發生在大社,到時候一樣不會有預警,因為根本沒有監測。」高雄工業區這麼多,針對這些有害或有毒氣體的監測,務必要加強,才能保護居民的安全。

大社環境守護聯盟江文宏說,針對這些有害或有毒氣體的監測,務必要加強,才能保護居民的安全。

政大公共行政系兼任助理教授施佳良認為,在工業重鎮高雄要談空污治理,必須奠基在充分的環境監測資訊系統上。透過即時監測,民眾可以監督工廠在日常營運當中的各式污染排放情況,也會有足夠的資訊來協助各方共同思考,如何更積極地要求工廠改善,降低週圍居民所暴露的健康風險。倘若不幸發生意外災害,環保、災防單位也可以據此了解異常的情況,辨識可能的汙染源與污染物,以協助在地居民緊急避險。此外,居民聞到異味時,環保局也能夠過數據資料與居民感官經驗的交互驗證,協助判斷辨識可能的汙染來源,以維護居民的生活品質。施佳良說:「制度設計規範可參考美國加州南海岸空氣品質管理區第1180號規則(Rule 1180)與美國加州議會第617號法案(AB 617)。這些法案要彰顯的是「環境正義」的價值,以確保每個人在空氣污染影響中都有權利獲得相等的保護和公平決策的過程,以提高社區內的空氣品質。同時也不應該讓少數族群、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承受高度不成比例的空氣汙染。」在這「環境正義」的精神下,AB 617特別重視辨識正面臨高健康風險的社區,加強政府與社區的合作,以及強化空污監測。

政大公共行政系兼任助理教授施佳良認為,在工業重鎮高雄要談空污治理,必須奠基在充分的環境監測資訊系統上。

高雄市議員吳益政也高度認同透過《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訂加強石化業附近的汙染監督的想法,上個會期他接受地球公民基金會、大社環境守護聯盟陳情後,便將民間團體、工業區周邊居民、及學者專家共同討論研擬的修正條文草案,以法規提案的方式送進議會(2019年12月3日已由法規委員會送大會公決)。吳益政表示,在委員會審查時,經過和相關局處的溝通,最後決定先暫停修法程序,在休會期間由環保局召開公聽會,邀請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這個會期再繼續完成修法。 不料今年碰到疫情肆虐,環保局為了避免群聚,遲遲無法召開公聽會。如今疫情逐漸趨緩,議會也已經開議,吳益政認為《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的修訂也應該盡快重上軌道,回應工業區周邊居民,乃至全高雄市民對空污健康風險的疑慮。吳益政說,「高雄的經濟要發展,工業要進步,市民的健康更要顧!透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妥善規劃並加強高雄市的空污監測,是他身為民代很看重的事。」

高雄市議員吳益政認為,透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妥善規劃並加強高雄市的空污監測,是他身為民代很看重的事。

地球公民基金會、大社環境守護聯盟、吳益政議員辦公室及今天到場聲援的市民們都非常期待開議後的高雄市議會盡快排審此案,以補強高雄空污監測,揪出空氣污染的元兇,改善環境品質。

 


註1: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特殊性工業區,指工業區內容納下列類別之特殊性工業,且其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總基地面積四分之一者:
一、金屬冶煉業:
(一)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
(二)以廢鐵為原料之電弧爐煉鋼業。
二、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指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四、紙漿工業: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之化學紙漿製造工業(包括嫘縈紙漿)。
五、水泥製造工業:以礦石為原料製造水泥之工業。
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七、煉焦工業: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八、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
九、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橡膠產品之工業。其無聚合反應僅調配、加工者,不在此限。
十、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以石化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
十一、酸鹼工業:各種無機酸(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鹼(如燒鹼、純鹼)之製造工業。
十二、半導體製造工業: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之工業。
十三、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之工業。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


註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開發,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 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而容納特殊工業,且占其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者,以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論。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是環保署於1994年1月21日訂定發布的。標準發布實施後,新設特殊性工業區者,為新設。)


註3:《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第 14-1 條
本市特定區域內一定類別之工業生產設施,其開發單位、機關或業者,應制定空氣品質監測自主管理計畫(以下簡稱空品監測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前項特定區域與一定類別之工業生產設施,由主管機關分批公告之。空品監測計畫之內容、申報程序、查核、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23-1 條
開發單位、機關或業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空品監測計畫而未提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限期提出;屆期未提出者,並得按次處罰,經命限期提出二次以上屆期仍未提出者,得按次處罰或命停工至提出空品監測計畫經核定生效為止。
開發單位、機關或業者提出之空品監測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相當期限內重行提出,期限屆至仍未提出者,準用前項規定處理。開發單位、機關或業者提出空品監測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仍應修正者,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未提出者,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或命停工至空品監測計畫經核定生效為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開發單位、機關、業者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主管機關命提供有關空品監測計畫有關之資訊,或 執行第14-1條職權所必要之檢查、採樣或查核之命令者。
二、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空品監測計畫執行,經命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三、執行空品監測計畫所提供之內容、數據或物質種類經查核有捏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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