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官商違法,美麗灣12億要全民買單

您在這裡

文/黃斐悅(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 )
2019 年 05 月 13 日

您在這裡

160401-001.jpg
史上最黑暗的一頁--2012美麗灣環評(傅志男攝)

東海岸名號響亮的違法開發案「美麗灣渡假村」,業者向臺東縣政府求償12億,今年8月將有仲裁結果。縣長饒慶鈴於5/9表示有兩種可能,第一是採取補救措施讓廠商繼續履約,第二是由台東縣政府買回美麗灣建物;無論何種結果,縣府都執意繼續使用該建築,且意圖再補環評程序。

補作環評這一點,簡直是台灣環評制度史前無例的恥辱與荒謬。整部環評制度設計的重點,在於開發前後的「環境比對」,包含水質、空氣、噪音…等條件是否因施工而發生變化、要不要進行補救措施;因此一旦未收集到「開發前的環境數據」,便毫無比對可能。美麗灣2012年因違法而補作的環評,便是在建築物「完工後」情況下進行水質、土壤…等調查,再「預估完工後」可能的環境影響,該報告令人尷尬至極:我們如何要求環評委員審查一個已存建物「開發前後會不會產生環境變化」?審查會上所有人,只是陪臺東縣府和美麗灣業者演一場走完程序的戲,相信沒有委員願意再重覆這過程。

在沙灘上興建五樓高的飯店,這概念在國際上本就備受爭議,而官商聯手藐視各種法律、社會輿論、生態影響、天災與海浪掏刷地基等問題的結果,是業者承認投資失利,且轉身向政府獅子大開口,要求12億鉅額國賠。投資本就有風險,財團怎能將自身錯誤所生成本,全數要求納稅人承擔?法院最終判決清楚表示,美麗灣公司得標後,合併再分割基地,以0.9997公頃申請建照,規避環評在先,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因此,雙方的求償仲裁案應比照辦理。

此事已證明,公共政策造成的損害難以避免轉嫁給整體社會,縣府倘若繼續這項謬誤投資,既未保障業者,也沒有保障納稅人權益,僅是遮掩自己的錯誤與失職,誰知未來國庫會不會付出更多?官商雙方皆應認錯並受公評,談出社會可接受的合理條件,而臺東縣府更應負起主管機關責任,邀請公眾一同思索、評估該建築的去留及可能處理途徑。

(本文為2019/05/13自由評論網投書:自由廣場》官商違法,美麗灣12億要全民買單

分類: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