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威脅珍稀山毛櫸 冰河期活化石恐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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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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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敏感區申請採礦又一起!繼去年11月揭露潤泰水泥將水源開挖保安林的個案後,地球公民基金會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於8/5召開記者會,揭露另一起同樣在宜蘭山區的環境敏感區採礦案–萬達鑛業,這次影響的不是保安林,而是素有冰河期活化石之稱的珍稀孑遺植物「台灣山毛櫸」。萬達鑛業的新開採案將於8/6在環保署召開第二次環評初審會,環保團體痛批:「不管是保安林、水源區還是生態敏感區,採礦申請竟然都可以通行無阻,這是目前國土保安的最大漏洞。」

台灣山毛櫸為珍貴古老的冰河期孑遺植物,數量稀少,過去只在北插天山和太平山區有分佈,為文資法公告5種珍稀植物之一。2006年林務局在宜蘭縣南澳大白山區發現山毛櫸族群,為目前全台最低的海拔分佈,亟待加以保護。而萬達鑛業的新開採案緊臨該大白山山毛櫸生育地,若開發通過山毛櫸將岌岌可危。

林務局遲遲不公告保護區 無能捍衛山林

萬達鑛業所要開採的礦種是水晶和矽砂,過去已開挖了1公頃多,本次新申請開採面積共12公頃,大白山山毛櫸因氣候影響,已退縮在稜線邊緣,而萬達開發範圍幾乎貼著分佈點走。對此開發單位僅表示,已應林務局要求將基地調整到距離山毛櫸分佈範圍100公尺外,且山毛櫸族群與開發位置不在同一個集水區,對山毛櫸不會有影響。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潘怡庭提出證據反駁:「開發位置與山毛櫸明明就位於同一個集水區內,且開發基地與山毛櫸僅約有100公尺的距離,這樣就足以保護山毛櫸了嗎?」

環評委員也認為,開發區接近稜線,而開發後的殘壁甚陡,邊坡穩定度對山毛櫸生存影響有待評估;另有多位環委也共同指出,稜線上的森林極仰賴地下水,開挖離山毛櫸太近,恐影響地下水脈,將山毛櫸逼入絕境。

潘怡庭進一步指出,大白山的山毛櫸族群幾乎被礦場包圍,因此包括本案全區範圍,林務局早已原定於2012年底公布劃設為保護區,卻遲至今日無消無息,使開發單位以「保護區範圍未公布」為由進行開發。如今陷入環評膠著,對雙方不見得有利,因為珍稀物種分佈地劃作保護區已是必然之趨勢,在保護區成立之後開發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開採,已投資的機具設備反而變成損失,現在終結此案,對社會和廠商利益都是最佳的停損點。

環境敏感區放任採礦 國土計畫大漏洞 

今年初(2/10)召開本案第一次初審會時,由於全區位於森林區(國有林班地),在去年10月全國區域計畫中列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計畫明文「除公用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因而環評委員當天退回本案,要求開發單位進一步釐清國土計畫適用情形。

然而營建署的回應竟表示,「因本案未牽涉非都市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編定變更,故不適用前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之限制」。等於宣告國土計畫徹底失效。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呂翊齊分析:「這一切的根源在於森林法給予林地採礦許可權之故。」

<森林法>(目的事業法)第九條規定:「於森林內進行探採礦及土石採取,應報請主管機關(林務局)同意。」而森林法在另一端的<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中,對應適用的地目專指林業用地,等同給了林地採礦的許可權。而因為法令允許林地採礦,營建署(國土計畫的主管機關)便在林地的可容許使用項目中加了「礦業設施」。此舉導致任何採礦案若要開採,無論面積、無論區位,都可逕行開發而不需要土地變更審查(請參考註1、2、3),換句話說,從國土計畫的管制中徹底脫逃。

呂翊齊嚴厲批評,採礦剷除森林、削平山頭、破壞水文,可說是環境的終極殺手,若位在環境敏感地更應嚴格審查,但竟可以有這麼大的權利不受國土計畫規範,很明顯法令出了問題。他呼籲林務局應立即修森林法,取消林地採礦許可權;營建署也應一併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嚴禁林地容許使用礦業設施。未來新設礦場除進行環評之外,也應進入營建署的國土計畫審查程序,將地目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或礦業用地才可開發。

沿線礦區寸草難生 復育承諾空口無憑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員李墨堂日前參與現勘,看見礦區沿線樣貌感慨地形容,不管使用中或廢棄,礦場道路處處可見坍方,樹木垂掛在崩崖邊,根系直接裸露 ; 沿路上煙灰瀰漫,砂石車密集運輸,採礦機具震動的低頻噪音不斷。本案舊礦區與沿路廢棄的礦區相同,位置陡峭、寸草難生,幾乎看不見植生復育的成效,顯見過去政府的監督怠惰。

長久以來,舊有的陳習陋規給予礦業開發過大的權利,卻毫無相對應的審查和監督機制,過去數十年,傷害環境敏感區,將環境影響隱藏在不為人知的角落,甚至危及珍稀植物的生存。針對本案與結構上的弊病,我們提出下列四大訴求:

  • 生態敏感地、保安林、水源區等環境敏感區不得採礦 
  • 林務局立即依法公告山毛櫸自然保護區
  •  林務局與營建署儘速修正相關法令,使採礦案進入國土計畫管制程序 
  • 政府應建立完整監督機制,確保採礦業者落實復育承諾

註:

1、國土計畫分為三大類: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法)、都市土地(都市計畫法)和國家公園(國家公園法),各有分區的土地使用管制規範開發行為。

2、區域計畫主要規範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中,將全國非都市土地分為分為三層級管制架構,(1)分區管制,如森林區、山保區、特農區、工業區等11大分區(2)用地管制,如林業用地、礦業用地等19種用地,森林區可有林業用地,但不可有礦業用地。(3)可容許使用設施管制,如林業用地可容許有造林設施,但不可有農作設施。

3、若開發行為逾越此管制架構必須進行分區或用地變更,才需進到營建署審查。照理說,礦業開採應變更為礦業用地及專用區,現實因為不合理的法令而導致礦業成國土計畫漏洞。

 

新聞小字典:台灣山毛櫸

台灣山毛櫸又名台灣水青岡,是從冰河時期遺留到現在的樹種,屬於殼斗科水青岡屬,為落葉性大喬木,樹高可達20公尺以上,多生長在海拔1300~2000公尺的山稜線附近,因入秋可見成片美麗的金黃落葉而得名。台灣水青岡由於結實率偏低,種子不易發芽,小苗之數量稀少,1988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為珍貴稀有植物,對於植物地理變遷、臺灣生態史的研究具有重要地位。 

目前分佈主要有兩塊區 域,第一是在台北縣、桃園縣交界的拉拉山、插天山一帶,1992年農委會依文資法公告成立「插天山自然保留區」。另一個區域則位於宜蘭太平山翠峰湖附近的 銅山地區,爲目前台灣山毛櫸最大的棲息地,生育地廣達1100公頃,預計也要公告為自然保留區。而2006年宜蘭大學陳子英團隊在進行“國家植群多樣性及 制圖計畫”調查期間,再度發現宜蘭縣大白山蘭崁山一帶約有35公頃的分布,這個是目前所知海拔最低、最東邊的分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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