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海岸法,駁回炒地開發,讓滿地富告別東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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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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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框為滿地富遊樂區開發範圍,緊鄰基翬海灣100公尺,未來遊樂區廢水將排入海,影響珊瑚棲地。(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今天是滿地富遊樂區開發案(以下簡稱滿地富)從2021年起經歷4次的海岸管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滿海審會)專案小組審查(見附件一、大事記)之後,最後一次海審會的大會審查。滿地富開發面積10.5公頃,2002年便通過了環評審查,計畫興建240間房間,位置就在被劃定為「重要海岸景觀區」的台東縣成功鎮基翬海灣周邊,是知名國際浪點,更是比西里岸部落(Pisirian)的傳統領域、重要文化生活空間,是族人世代耕作的土地之一。

我們呼籲國家公園署負起海岸管理的職責,駁回未符《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岸法)相關許 可要件的滿地富,不要讓破壞海洋珊瑚生態、歧視原住民族文化、炒作土地、撕裂地方的開發案 發生在重要海岸景觀區,讓本案撤回,成為台灣海岸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滿地富爛尾開發,主管機關要駁回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斐悅指出,滿地富所提的海岸管理利用說明書(以下簡稱:海管說明 書),實質內容至今仍然抵觸《海岸法》第26條的許可要件,即便曾有修改,實際開發強度及計 畫內涵並未大幅改變(見附件二、滿地富歷次海岸管理說明書建築計畫比較表),使海審會多次審查僵持不下難以作出決議,尤其是《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2條第1項第3款「對於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應有合理規劃」這項條件。

另一個海審案件「都蘭鼻遊憩區」原為東海岸最激烈衝突的大型開發之一,在開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將計畫歸零,並展開數十到上百次的都蘭部落溝通後,新的規劃終於獲得委員、族人與環團高度共識,順利取得海審許可。比對之下,滿地富公司不但忽略海審會多次提醒縮小開發規模及尊重在地文化,更不理解文化意涵,甚至深化部落衝突,自然不可能符合上述許可條件。

因此,我們提出駁回本案的主張,並非反對公司進行土地利用,而是希望廠商打掉重練、再次規劃,唯有透過行政處分停止現行的荒謬版本,才可能引導廠商走向全新的思考,我們理解國家公園署將承擔巨大政治壓力,然而這是為剛上路的海岸管理制度樹立清晰的治理態度,也避免未來類似案件再次僵持不下,浪費公部門的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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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斐悅指出,滿地富的海岸管理利用說明書,抵觸《海岸法》第26條的許可要件,違反第7條的管理原則,呼籲國家公園署負起海岸管理的職責,駁回滿地富開發。(地球公民基金會 攝)

在開發之前,請好好認識比西里岸

比西里岸族人林國傑 Itay嚴正聲明滿地富從來沒有好好理解部落,「文化擬態體驗區」的規劃宣判了文化死亡,讓文化也被化約為展演、展售、娛樂的商品,滿地富就算辦了3場說明會還是完全沒有理解挪用文化與歧視的嚴重性,把與部落毫不相干的夏威夷的玻里尼西亞中心硬塞進園區中,更無視過去部落青年與耆老透過部落地圖,所指認出比西里岸的83個傳統地名中,本來就豐富而目不暇給的文化與自然。滿地富破壞了環境,讓我們的文化無法根植於土地與海洋,再加上被錯誤的詮釋,這是比西里岸族人流離失所的開始,滿地富帶來的不是發展的機會,而是赤裸裸的歧視與殖民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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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西里岸族人林國傑 Itay嚴正聲明滿地富從來沒有好好理解部落,「文化擬態體驗區」的規劃宣判了文化死亡,讓文化也被化約為展演、展售、娛樂的商品。(地球公民基金會 攝)

糟蹋大自然不是里山里海,滿地富不要再唬爛

比西里岸族人陳逸羣 Amoy指出滿地富侵佔傳統領域、摧毀自然海岸、霸佔海岸景觀、挪用原住民族文化,卻把開發計畫包裝成「里山里海倡議」是對於其自身最大的諷刺。滿地富不僅未經在地商家、學校、場館同意就納入其計畫書中,更誤把遠在40多公里外的都蘭山寫入其中,證明了滿地富根本沒有好好的認識地方,甚至在未經林業保育署的同意就宣稱將結合社區林業相關計畫混淆視聽,也未經牛犁社區交流協會與吉拉米代部落同意就引用其成果。「里山里海倡議」是人類與環境長期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生物棲地和人類土地利用的動態鑲嵌地景,突如其來的大型開發將扼殺當地成為里山里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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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西里岸族人陳逸羣 Amoy指出滿地富侵佔傳統領域、摧毀自然海岸、霸佔海岸景觀、挪用原住民族文化,卻把開發計畫包裝成「里山里海倡議」是對於其自身最大的諷刺。(地球公民基金會 攝)

零排放混淆視聽,威脅珊瑚不永續

自然保育與環境資訊基金會環境議題部主任陳姿蓉說明,比起滿地富20年來只有3天的調查,本會從2011年開始在基翬進行珊瑚礁體檢,除了發現基翬是一級保育類—福爾摩沙偽絲珊瑚(Pseudosiderastrea formosa)的棲地之外,也觀察基翬因為海灣地形,水流交換不易,底質泥沙更在近年極端氣候影響下,有逐年增加趨勢,而施工後地表的改變,導致徑流、泥沙及營運的廢水都將影響珊瑚生存,造成珊瑚大量死亡,失去珍貴的珊瑚礁生態系,將難以恢復與復育。不過到了最後一次審查,滿地富只用了一份短短3、4天的調查名錄,完全沒有評估珊瑚生態系健康度與脆弱度的具體數據,就確定開發沒有問題,甚至宣稱「零排放」來混淆視聽,忽略了廢水進入環境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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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育與環境資訊基金會環境議題部主任陳姿蓉說明,滿地富20年來只有3天的生態調查,本會自2011年在基翬進行珊瑚礁體檢,發現一級保育類—福爾摩沙偽絲珊瑚的棲地,開發將威脅珊瑚不永續。(地球公民基金會 攝)

大型開發污染海洋,財團威脅自主發展

比西里岸部落居民游筑鈞Soing表示5年前與返鄉部落青年在比西里岸部落成立戶外工作室,用無污染零動力的方式經營衝浪、SUP、攀樹等活動,帶人走進山海,也走進部落,走進文化,這不是表象的觀光行銷,而是一種陪伴土地與長輩、讓山海可以乾淨、文化可以延續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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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西里岸部落居民游筑鈞Soing表示,5年前與返鄉部落青年在比西里岸部落成立戶外工作室,用無污染零動力的方式經營,擔心大型開發污染海洋,財團威脅自主發展。(地球公民基金會 攝)

比西里岸部落青年賴錦森Sowang根據比西里岸部落多次自發淨海與調查的經驗,基翬海域是東台灣最獨特的珊瑚礁生態系,是東北季風期間,許多生物的避難所,但滿地富從來沒有遵守《海岸法》第7條的管理原則,優先保護自然海岸、尊重傳統聚落紋理、保育珊瑚礁敏感地區等。海岸的永續發展是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長年互動而成,主張開發範圍和周邊不是傳統領域的財團不會為部落帶來發展,踐踏部落的自然主權,同時又藉著利益分化青年與長輩的關係,抹殺我們的生活足跡與文化傳承。

《海岸法》應該要能幫助用行動守護文化與環境的返鄉創業青年,而不是支持一個文化歧視、生態調查草率、對未來毫無交代的開發案,讓部落的生活、語言與儀式,變成門票裡的展示項目。部落青年靠自己、靠山海活下來,絕對不像疫情、地震、風災後之後跟政府要補助才能活下來的大飯店財團一樣,我們要政府做的就是把這些不合時宜的開發案否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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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西里岸部落青年賴錦森Sowang強調,滿地富從來沒有遵守《海岸法》第7條的管理原則,優先保護自然海岸、尊重傳統聚落紋理、保育珊瑚礁敏感地區等。(地球公民基金會 攝)

國旅不振,還要破壞觀光資源

比西里岸部落居民黃苑蓉根據觀光署的統計數據,成功鎮目前旅館與民宿供應409間房間,但去年全年住用率未滿2成,顯示當地旅宿供過於求,多數的時間生意冷清,並沒有大量的開發需求,而滿地富在說明書中表明本案將開發240間房間,遠超過成功鎮當前供應之住宿一半有餘,若逕行開發將嚴重衝擊當地的旅宿市場,影響海岸地區居民生計。

過去20年間台東有許多大型旅館開發案,並沒有一個真的完工營業,為地方帶來就業機會與經濟發展。滿地富的開發模式就是等待通過審查,轉手給其他財團,繼續炒作部落的土地與海洋。綜觀近年台東地區的觀光亮點,包括月光海、慢食節、最美星空、衝浪等活動沒有一個是大興土木的硬體建設,而是從在地文化、環境脈絡中發掘亮點,滿地富的開發規劃不但無法帶來發展,更會毀壞比西里岸部落周邊的自然與觀光資源。

生態調查缺東漏西,基地開發破壞水層

荒野保護協會台東分會議題組組長蘇雅婷表示開發基地為砂與礫石的「階地堆積層」,是「海域沈積物」的分佈地點,且緊鄰水牛群濕地,可能為淺山濕地生態系的一環。雖然當地沒有大型河流,但潮間帶具有淡、鹹水環境兼具的螺貝類,多樣性豐富,顯示地下水脈豐富,但滿地富缺乏水文和土壤等相關調查的情況下,卻要開挖地下樓層,特別是3D全息投影館(AR&VR)設計在僅距離基翬海岸88公尺、開挖地下6 公尺。

目前滿地富所做的生態調查報告,缺乏指標性的陸蟹、潮間帶和珊瑚等調查,其他調查頻度也不足,亦未提出具體的生態保育對策,幾乎以抽象式的原則帶過,沒有明確承諾。如果為了減少海岸景觀衝擊,卻往地下傷害水文環境,直接影響潮間帶生態系和珊瑚海域,完全違背海岸法設立之目的,滿地富應該重新檢討相關的開發計畫。

讓爭議個案落幕,樹立海岸管理典範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梁聖岳指出,滿地富是《海岸法》在2015年上路之後,在內政部海審會中,最多爭議的開發案,而滿地富經歷4次審查,仍然沒有掌握《海岸法》的精神,其「海管說明書」從來沒有對於當地環境、社會與文化的實質而有效的承諾。為了讓最後一次的審查不要再鬼打牆,因此提出了「滿地富公司應納入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之事項」(詳見附件三),讓委員依據公民團體與在地青年共同討論出的要點來審視滿地富是否有符合海岸法許可的相關要件。

無論最後通過或駁回,我們期待可以透過此案確立台灣的海岸管理制度具有實質審查的功能,如果滿地富仍然只有等待行政程序後轉賣炒作開發計畫、沒有認真研究擬定海域生態相關對策,繼續挪用、錯誤詮釋、歧視原住民族文化,就沒有開發的資格,除非滿地富能夠重新撰擬開發計畫,落實實質而有意義的相關承諾,否則今次海審會只有駁回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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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梁聖岳指出,滿地富經歷4次審查,仍然沒有掌握《海岸法》的精神,其「海管說明書」從來沒有對於當地環境、社會與文化的實質而有效的承諾。(地球公民基金會 攝)


【會後聲明】

財團暴雷無能開發,主管機關要有肩膀承擔

今天正反雙方有多達16人發言,甚至有滿地富公司的股東成員前來控訴,滿地富20年前拿走股東的資金之後,就完全沒有推進過相關計畫,甚至兩週前(6/14)還被台東地方法院再次公告拍賣,質疑滿地富透過海審會只是為了掏空更多的資金,因為公司完全沒有經營能力。

國家公園署讓參與民眾發言後,並沒有讓民眾如同環評制度一樣,聆聽委員與開發單位的答詢過程,所以無法得知審議概況,國家公園署應擔承擔海岸管理職責,透過此案確立台灣的海岸管理制度具有實質審查的功能,守護台灣「重要海岸景觀區」。如果滿地富仍然只有等待行政程序後轉賣炒作開發計畫、沒有認真研究擬定海域生態相關對策,繼續挪用、錯誤詮釋、歧視原住民族文化,就沒有開發的資格,除非滿地富能夠重新撰擬開發計畫,落實實質而有意義的相關承諾,否則今次海審會只有駁回一途。


附件一、「滿地富遊樂區」開發計畫大事記

1996年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00年 收購比西里岸、基翬、芝田部落周邊土地,準備送案開發。
2002年 「滿地富遊樂區開發案」通過環評審查。
2003年 開發計畫與觀光興辦事業計畫分別通過內政部與觀光署審查。
2009年 違反《環評法》第17條,未切實執行審查結論,裁罰30萬。
2012年 滿地富申請停工。
2015年 《海岸管理法》(簡稱海岸法)三讀通過。
2018年 台東縣政府劃定「重要海岸景觀區」,滿地富遊樂區需要進行海審會審查。
2020年 台東地方法院公告拍賣「滿地富遊樂區」之土地。
2021年 《海岸法》公告實施後7年,滿地富開始送件,進行海審會審查。
2021年 「滿地富遊樂區」第二次海審會審查。
2022年 滿地富公司20年來第一次至部落簡報說明開發規劃。
2023年 海審會委員第一次前往比西里岸部落現勘。
2023年 第三次海審會審查。
2024年 第四次海審會審查。
2025年 海審大會最終審查。

附件二、滿地富歷次海岸管理說明書建築計畫比較表

使用分區/項目 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建蔽率(%) 容積率(%)
計畫書年份 2021 2023 2024 2025 2021 2023 2024 2025 2021 2023 2024 2025
入口廣場 6956 6956 6956 6956 2.9 2.9 2.9 2.9 2.9 2.9 2.9 2.9
遊客中心 4974 4974 4974 4974 16.1 16.1 16.1 16.1 32.2 32.2 32.2 32.2
活水世界 3666 3666 3666 3666 39.4 18 18 18 49.1 18 18 18
文化擬態體驗區 18353 18353 18353 18353 37.1 37.1 37.1 37.1 73.0 73.0 73.0 73.0
文物展示區 2869 2869 2869 2869 27.9 27.9 27.9 27.9 55.8 55.8 55.8 55.8
餐飲住宿區 19619 19619 19619 19619 39.9 39.9 39.9 39.9 112.1 112.1 112.1 112.1
公用設備區 1700 1700 1700 1700 60.0 60.0 60.0 60.0 70.6 70.6 70.6 70.6
保育區 34336 34336 34336 34336 - - - - - - - -

附件三、滿地富公司應納入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之事項

  1. 維護產業品質面向
    1. 取得開發許可後不得轉手:若滿地富開發公司取得許可,除依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範逾3年後喪失開發許可外,亦不得轉手予其他企業體經營(原申請人應占51%以上股份),確保後續監督問責對象明確。若未來將交由其他業者開發、經營,應由該業者再行海岸管理審議程序,重新審視相關承諾、對策是否合於當前之環境、社會條件。
    2. 調整開發規模:申請人應縮減開發量體,且開發之客房數不得超過目前成功鎮當地民宿與旅館客房數之5%(目前成功鎮客房數量總數409間,5%以下為20間),避免過度衝擊當地之旅宿市場,影響海岸地區居民生計,以及引入過多遊客,導致海岸區域之環境承載量急劇增加。若未來需求增加除不得超越當地(成功鎮)客房數總量5%之外,亦須依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申請計畫變更。
  2. 文化面向
    1. 確保符合《海岸管理法》第7條利用原則:開發單位應重新認識、理解比西里岸部落之族群文化,切勿挪用原住民族文化,更以「動物園」式之觀點與方式納入規劃,因此應刪除現階段文化擬態體驗園區與表演、展演、販售原住民族文物、文化等相關規劃,取消與玻里尼西亞文化中心(PCC)等殖民者式的合作計畫。
  3. 海岸管理面向
    1. 主管機關未來應依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隨時進行抽查(半年一次以上),並且因應本案之特殊性增加抽查頻率,及公開抽查資料。
  4. 環境品質面向
    1. 保護措施(廢水):本開發計畫之廢水應採取外運至合格且非海岸地區之污水處理廠處理,不得作為園區之澆灌用途或以其他方式於當地排放,以防地表逕流或污水排放而污染基翬海灣之珊瑚礁生態系統,申請人應統計用水量與廢水外運量,公開相關資訊以茲監督,避免發生《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
    2. 保護措施(監測):開發單位應訂定當地海岸生態之長期監測計畫,並且於取得許可30日內設置網頁公開供社會大眾周知與監督。若開發單位未有落實,則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限期改善或第20條終止許可
      • 陸域生態監測自取得海岸管理許可後,頻率至少每月一次為期一週以上,且應於各類群物種繁殖期需增加頻率,並延續至開始營運後五年以上,營運五年後可視情況減少監測頻率。
      • 海域生態監測自取得海岸管理許可後,頻率至少每月一次為期一週以上,且應延續至結束後持續監測五年,項目應包含魚類、浮游生物、珊瑚礁、潮間帶等類群與系統,且取樣數量需符合相關統計與經營管理需求,並能分析生態群落於空間與時間尺度之數量、分佈範圍動態變化。
      • 海域之水質,水溫、鹽度、pH、溶氧量、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正磷酸鹽、大腸桿菌群、透明度、葉綠素甲、藻類、矽酸鹽、硫化氫、氨氮等環境條件自取得海岸管理許可一個月內啟動,各項目應採取每日至少三筆資料之連續性監測,若發現環境有異狀即可及時改善。
      • 上述生態監測方法應依據當前之環評技術規範辦理,除統計個物種隻次外,更需加強釐清各類群物種繁殖、覓食、躲避天敵等棲地功能,並依本次審查之結論增加監測頻率與項目,若環境有相關需要,開發單位應每年檢討,並接受主管機與公民團體之要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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