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反亞泥,為捍衛太魯閣而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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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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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百名不滿亞泥冠名贊助「2014太魯閣峽谷馬拉松」的參賽跑友,及關心太魯閣族權益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的朋友到場響應「反亞泥,為捍衛太魯閣而跑」的活動,響應者頭綁紅布條、手舉關東旗,大聲疾呼「反亞泥 還土地 禁採礦 保山林」,要讓內政部、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礦務局、環保署、花蓮縣政府以及亞泥看見、聽見大家的不滿及擔憂。

以生命守護的土地,終獲遲來正義

花蓮縣政府依法以及原民會訴願決定意旨,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楊、金兩位女士,我們深感欣慰,這是他們用生命不屈不饒的抵抗國家權力機器40年所換來的正義,也是太魯閣族還我土地運動重大的階段性勝利,此也證明了,只要花蓮縣政府有決心要正視原住民族的權益,願意遵照憲法第168、169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12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揭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尊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規範及意旨,協助原住民族取得本應屬於他們的土地,別讓原住民族朋友還要等待下一個40年。呼籲亞泥應尊重上開法律以及花蓮縣政府的決定,莫再啟訟端,侵害太魯閣族人權利。

還我土地之路未完待續

第一代耕作權人楊金香及徐阿金女士奮戰40年終於取得土地所有權,接下來還有很多第二代的耕作權人正在準備提出土地所有權移轉的申請,我們建議花蓮縣政府應以楊金香及徐阿金女士為範例,做歷史調查及事實確認,成立專案小組,召集族人說明處理原則,訪問耆老了解當年土地使用情況,並請文史工作者或田野調查研究者提供專業意見,調閱當年空照圖查證使用情況,一併解決第二代耕作權人的問題。

此外,雖兩位老人家順利取回本應屬於他們的土地所有權,卻因礦業法第47條容許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與兩位老人家協調不成的情形下,仍可繼續佔地使用。礦業法第47條實已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1條之反迫遷條款,也違反憲法第10條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第15條之財產權以及人性尊嚴之維護,嚴重侵害太魯閣族人基本權利、土地權利甚鉅之惡法,立法院應該立即刪除!

太魯閣馬拉松,漠視太魯閣族權益

12月13日花蓮縣政府以亞洲水泥之名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境內,主辦的「亞泥/遠東太魯閣馬拉松」,再次顯示花蓮縣政府結合財團及太魯閣國家公園,忽視在地太魯閣族人權益。現今的亞洲水泥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皆為太魯閣族人世代居住之傳統領域,令太魯閣族人憤怒與遺憾的是,於太魯閣族傳統領域內舉辦的太魯閣馬拉松,從活動規劃至今,主辦單位並未依循原住民族基本法,諮詢並徵得在地太魯閣族之意願與意見,便強行在太魯閣族領域上,以財團亞洲水泥之名,舉辦馬拉松。此外,活動宣傳至今,更未見主辦單位積極並公開的向社會大眾說明並宣導,這條馬拉松的預定路線之所以可以妥善保存至今,因太魯閣族人以「土地是血、山林是家」的精神,屢行著祖先傳遞的山林智慧,世代守護這片土地。我們呼籲,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應尊重多元文化,展現睿智,傾聽在地太魯閣族人之意見,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未來在太魯閣族傳統領域內各項重大活動,應諮詢並徵得族人同意,且決策過程中,應有族人代表之參與。

以亞洲水泥為名,傷害太魯閣族人尊嚴

現今的亞洲水泥使用地,為太魯閣族人世代居住之傳統領域,早在日本殖民台灣以前,太魯閣族人便長居在這塊土地上,和山林萬物相互依存,那塊土地上,不僅蘊含豐厚的太魯閣族山林智慧、祖靈信仰及族群集體記憶,更是早期太魯閣族人重要的水源蓄集地,在亞泥來以前,我們稱那片土地Alang Kulu (蓄水池)。該地為鄰近部落重要的水源來源,更是獵人狩獵途中必經的飲水站。沈痛的是,國民政府來台後, 在1973年以資訊不對等及強行誘騙的手段,結合財團取得太魯閣族土地,並建置了與太魯閣族捍衛山林信仰違背的亞洲水泥廠,亞泥設廠後,對太魯閣族的傷害,不僅是現今日常生活中惡劣的環境污染,更限制了族人於那片土地上落實狩獵文化的文化實踐權。此外,大肆挖掘太魯閣族傳統領域的舉動,所造成的不可回復性,更剝奪了太魯閣族人和傳統領域上山林萬物及祖靈的連結。這樣的傷害,不單影響亞泥鄰近部落之太魯閣族人身體健康,更直接間接的影響太魯閣族後代成為真正太魯閣族人應有的權益。亞洲水泥對在地太魯閣族人的傷害為不爭的事實,而此次在太魯閣族傳統領域內舉辦的太魯閣馬拉松,主辦單位卻以長期傷害太魯閣族人權益的亞洲水泥為名來辦理,似乎想要社會大眾歌頌亞泥對花蓮在地的貢獻,此舉嚴重傷害太魯閣族的尊嚴及集體權,我們呼籲,主辦單位,應落實並堅持歷史正義、土地正義,立即將亞泥/遠東的字樣從活動名稱中刪除,以免成為殖民政權及加害者的幫兇。我們也呼籲花蓮縣政府應積極站在人權及社會正義的角度,協助太魯閣族爭取傳統領域。

內政部應禁止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繼續採礦

1994年9月26日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27次會議結論,內容是:「亞泥礦區其位稜線以西係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之特別景觀區,在不可再擴大之原則下…」,認定亞泥礦區確實與國家公園重疊(附件二)。而亞泥卻扭曲其會議結論,表示礦區不在國家公園境內,且早於國家公園的存在,在毫不知情下被劃入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卻也就其會議結論「重疊部分」,不採取禁採補償方式保護國家公園(附件三),反而依礦業法第20條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執行「在約25公頃的重疊區內將採礦範圍緊縮至11公頃,其餘14公頃作為綠地及緩衝區,背向國家公園開採,並全力加速植生綠化復舊。」(附件四),我們強力要求亞泥禁止在國家公園採礦。

國家公園法明訂特別景觀區是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第16條禁止在特別景觀區中採礦,而第20條有為德不卒的例外規定,但應本於「例外從嚴」的適用方式,僅在特殊例外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情形下方得准許。內政部應該要禁止亞泥在特別景觀區採礦,補償其損失(比照當年同樣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的16個礦區),而非大開方便之門,特別是在水泥供過於求的情況下,這樣的專案特許更失其正當性及合法性,也有違設置國家公園以保護環境的目的,讓亞泥破壞國家公園。

礦務局應規畫禁採補償計畫,限縮亞泥礦區

亞泥長期佔用太魯閣族人土地進行採礦及生產水泥,嚴重侵害太魯閣族人之基本權利,礦務局不應依與各相關機關實施聯合監督的結果再為考量,漠視被迫與土地分離四十年的太魯閣族人的權利,應立即依礦業法第38條及第57條廢止亞泥的礦權,擬定長期的禁採補償計畫,補償亞泥的損失,將土地還給太魯閣族人。至少也先將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的重疊部分劃為禁採區,逐步限縮亞泥礦區,以降低對亞泥的衝擊,並保障太魯閣族人權益。

亞泥礦區應由環評檢視是否開採

礦務局表示亞泥礦區早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存在,依據環保署函釋,只要礦業用地沒有變更,就無需進行環評。必須說明的是,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礦業權展限是屬於新權利的賦予,每展限一次就應視為是新的開發行為,在亞泥礦區涉及國家公園及原住民保留地,依法本應環評,但只要礦業用地不變更,亞泥就能四十年、六十年甚至數百年繼續挖礦,都不需重新檢視礦區環境是否仍適宜採礦,不僅違反環評法的意旨,也違反一般人的常識。

開採總量不逐年下降,青山翠谷難逃摧殘

礦務局回應表示,依據「水泥工業發展策略與措施」內容配合辦理「大理石礦石開採總量管制措施」,經濟部每年10月底前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國內次年之水泥總需求及總生產量預估,換算成大理石礦石開採總量上限,並依年度施工計畫嚴格控管礦石開採總量,且會逐年調降國產水泥外銷率。換句話說,大理石礦的開採總量並不會真正的逐年下降!再者,多年來的供過於求,我們真的能信任經濟部以及礦務局能有效預估及監控開採總量嗎?我們的青山翠谷仍難逃摧殘命運!

我們的訴求:

  1. 花蓮縣體育會,應落實並堅持歷史正義、土地正義,立即將亞泥/遠東的字樣從活動名稱中刪除,以免成為殖民政權及加害者的幫兇。
  2. 花蓮縣政府應成立專案小組處理第二代耕作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事宜,並應積極站在人權及社會正義的角度,協助太魯閣族爭取傳統領域。
  3.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應尊重太魯閣族人的土地權利以及花蓮縣政府的移轉土地所有權決定,莫再啟訴訟,妨礙太魯閣族人的權利。
  4. 花蓮縣政府應尊重多元文化,未來在太魯閣族傳統領域內各項重大活動,應諮詢並徵得族人同意,決策過程中應有族人代表之參與,真正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
  5. 立法院應盡速刪除礦業法第47條,讓太魯閣族人回到自己土地上耕作生活。
  6. 內政部應禁止亞泥在特別景觀區繼續採礦。
  7. 礦務局應規劃長期禁採補償計畫,逐步限縮亞泥礦區,實現太魯閣族人權利。
  8. 環保署應要求亞泥就花蓮新城山礦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9. 大理石礦開採總量應逐年降低,非僅是降低外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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