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毒管法三讀通過 民間團體促成7.9萬化學物質資訊全都露

20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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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1月22日三讀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毒管法),建立化學品登錄制度,以及毒化物釋放量紀錄資訊公開,為我國化學品管理跨出了一步。這次的修法,其實是民間團體的長期合作,並與部份立委的支持下,讓最後通過的版本納入了民間版部份條文的精神。首先我們要感謝林淑芬委員的大力支持,因為她的長期堅持,才讓環保署不得不有所妥協;同時我們也要誠摯感謝田秋堇、劉建國、陳節如、林世嘉等委員在無數議題纏身之中對該法提案與審議的大力協助,為民間版發聲,並質疑政院版的謬誤;另外特地感謝蘇清泉委員在擔任衛環委員會召委期間協助該案排入議程,同時主持委員會議時能察納雅言,不偏袒政院。

民間團體提出的版本有四個重點,已直接或間接納入《毒管法》中,分述如下:

1、新化學物質需經審查才准予製造或輸入
台灣身為電子科技等新興產業大國,過去政府卻對其化學品使用一無所知。為避免台灣成為先進國家的化學實驗場,民間基於預警原則的精神,要求新化學物質在登錄後,需經過初步評估審查判斷其危害並進行必要的限制或管制後,才能准予輸入或製造,避免以往在還不知道新化學物質危害就任其流入市面、到處使用的情形。此條規定甚至比歐盟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規定更為嚴格,為民間版一大成就。(參閱附件一條文對照表,第七條之一)

2、毒化物釋放量資訊必須上網公開
基於民眾對於可能危害環境或健康的資訊有知的權利,民間版要求政府依《毒管法》所掌握的毒化物釋放量資訊,必須上網公開,使民眾知悉廠商之污染狀況,進而促使業者改善環境表現,是我國資訊公開規定的一大進步,也成功與世界接軌,因為此等管理制度,在先進國家早已實施多年。以有毒物質排放資訊公開為例 ,美、荷、英、加早於二十年前建立此制度,而迄今全球先進國家,包括歐盟在內,也隨後陸續建立相關制度。我國環保署雖然在日前建制一個「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http://prtr.epa.gov.tw/),將廠商關於空、水、廢、毒申報資料及違規紀錄上網公開,然而其中關於毒化物資料,僅能查詢到各場廠之製造及輸入量紀錄,而無釋放量紀錄。因此在落後多年後,我國終於能建立制度,實令人大為振奮。(參閱附件一條文對照表,第八條第三項)

3、化學物質登錄資訊必須全面公開
民間版促使立法者在毒管法第41條中確立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應予公開之原則性規定,即使是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而例外得不予公開之情形,倘若對公益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製造或輸入者同意時,仍應予以公開。藉此,我國資訊公開規定將更為完備,而未來若產生污染事件,人民藉由法律途徑為自身爭取權益時,也將更有保障。(參閱附件一條文對照表,第四十一條)

4、新增奈米物質之登錄規定
在修法過程中,民間發現奈米物質的登錄問題:奈米物質由於尺度小、活性大、穿透力強,其毒性是與同一化學式的物質是不一樣的,甚至危害性更大的。但如果法律沒有言明其與大尺度物質的不同,業者可能會以大尺度物質的毒理與暴露評估資料來充數。因此我們要求奈米物質入法,可惜最終版本僅以立法說明與附帶決議來予以處理 ,是美中不足之處。此點我們將在後續子法修訂中繼續監督環保署加以落實。(參閱附件一之附帶決議內容)

20多人能管理7萬9千種化學物質?

由於整體國際趨勢在化學品源頭管理已日趨嚴格,加上2011年塑化劑事件後,政府在社會壓力之下,不得不重新正視我國化學品氾濫之嚴重問題。因而仿照歐盟REACH的化學品登錄制度,著手修改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要求化學品輸入或製造業者必須提供化學品的製造或輸入情況、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實為必然之選擇。據政府資料統計,現今我國共有7.9萬多種化學物質於市面上流竄,每年約增加100多種新化學物質(請參閱圖表一),但受到《毒管法》管制的毒性化學物質只有3百多種,原因正是過去毒管法之缺漏所故。因此,本次修法後反轉了舉證責任不僅能夠減輕公部門取得化學品風險資訊的負擔,也將更有利公部門進行化學品風險管理。

儘管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面對未來數以萬計的化學品登錄資料,如果政府仍以現今環保署毒管處3.5個人力(未來將在環境資源部底下成立化學品及污染防制局,據說將新增為20多人,但同樣亟為不足)來管理,那毒性化學物質的評估與納管將如過往一樣牛步,應納管而未納管的毒性化學物質也將繼續威脅你我的環境、健康與食品安全。 

據此,民間團體鄭重呼籲行政院下一步應立即檢討預算、人力配置與組織架構,將完成時代任務的部門如道路興建工程等部門的人事與經費挪到環境保育與健康衛生,同時建立化學物質專責單位,給予充分專業人力與經費,以落實化學物質登錄與毒化物管理。現今雖然毒管法修法之已完成階段性任務,然而在整體化學物質管理的環節中,仍牽涉到許多其他部門與法規,未來均應加強其規範與執行,如此民眾才有免於毒害恐懼的自由,也才能防堵食安問題再次發生! 

聲明團體:

看守台灣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綠色和平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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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早在1986年即實施「有毒物質排放清單」(Toxics R elease Inventory System ; TR I),將工廠排放有毒化學物質之情形公開於網路上,使民眾得以監督業者,此制度被譽為美國環境保護規範中最成功的規定之一。除了美國以外,荷蘭也在1974年建立「排放清單」(Em ission Inventory System ; EIS),英國則於1990年建立「污染物質清單(PI)」、加拿大亦於1993年實施「全國污染物質排放清單(NPR I)」。聯合國1992年的「21世紀議程」第19章中亦呼籲各國政府應和產業及民眾協力合作,落實和改善化學物質資料庫,包括排放清單在內。O EC D 理事會並於1996年通過實施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之建議,籲請會員國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Pollutant R 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s; PR TR s)制度,並出版指導手冊協助各國政府發展實施之,迄今全球先進國家,包括歐盟在內,均已建立相關制度。

[2] 此次修法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奈米化學物質與非奈米化學物質,即使分子式相同,也是不同物質,應該分開登錄。非奈米化學物質登錄門檻不得高於年運作量1公噸以上,奈米化學物質登錄門檻不得高於年運作量1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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