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比人會種樹VS.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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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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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高雄縣甲仙鄉的小林村,以及六龜鄉新開部落,都被土石流淹沒,造成慘重傷亡,現在有一說法,林務局長年在山區進行的造林運動,被指向是造成山坡土石崩塌的原因之一。
其實遭到土石流沖毀的山體,靠著周遭的森林以及鳥類的幫忙,崩塌地可以天然播種,由不毛之地到再度恢復林相,只須不到五年的時間,而且是種類豐富的生態林。台灣山林復育需要的其實只是時間而已,不是大規模人為機械力量介入、生態單調的人工造林。
傷害土地的人工造林作為之所以存在不是為了「國土保安、生態保育」,而是「經濟營林」,換言之,是為了重複「種樹苗領補助,砍樹賣錢,種樹苗領補助,砍樹賣錢…」的循環。社會各界如果有心想讓台灣土地休養生息,應該將關注焦點轉移到解決生計、經濟問題,而不是單純的人工造林思維。
土地公鐵定比人會種樹,想要達到「國土保安、生態保育」的目的,必須提供經濟誘因,讓森林擁有者不再砍樹賣錢,轉而化身為森林保護使者。屏東縣政府執行的「原住民保留地限制林木伐採實施計畫」,由縣政府出資補償森林擁有者,同時要求森林擁有者保護森林十年,如此作為才能夠真正達到「國土保安、生態保育」的目的,同時兼顧森林擁有者的經濟權益。「限制伐木」比「人工造林」更能有效達成「國土保安、生態保育」,如此思維與做法值得關心土地的個人與公益團體參考與學習。
附錄一、「京都議定書」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造林與再造林方法學」(資料來源: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網站 http://cdm.unfccc.int/EB/026/eb26_repan18.pdf)
參加造林與再造林的專案必須符合底下三項條件: 第一項條件,明確證明該土地在造林與再造林活動前不得是森林,判斷條件有四項:
第二項條件,判斷該活動是造林或再造林的條件
第三項條件,為證明符合前兩項條件,必須提供最少下列一種可供清楚驗證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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