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比人會種樹VS.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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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朗/地球公民協會研究員
2009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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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高雄縣甲仙鄉的小林村,以及六龜鄉新開部落,都被土石流淹沒,造成慘重傷亡,現在有一說法,林務局長年在山區進行的造林運動,被指向是造成山坡土石崩塌的原因之一。

其實遭到土石流沖毀的山體,靠著周遭的森林以及鳥類的幫忙,崩塌地可以天然播種,由不毛之地到再度恢復林相,只須不到五年的時間,而且是種類豐富的生態林。台灣山林復育需要的其實只是時間而已,不是大規模人為機械力量介入、生態單調的人工造林。

傷害土地的人工造林作為之所以存在不是為了「國土保安、生態保育」,而是「經濟營林」,換言之,是為了重複「種樹苗領補助,砍樹賣錢,種樹苗領補助,砍樹賣錢…」的循環。社會各界如果有心想讓台灣土地休養生息,應該將關注焦點轉移到解決生計、經濟問題,而不是單純的人工造林思維。

土地公鐵定比人會種樹,想要達到「國土保安、生態保育」的目的,必須提供經濟誘因,讓森林擁有者不再砍樹賣錢,轉而化身為森林保護使者。屏東縣政府執行的「原住民保留地限制林木伐採實施計畫」,由縣政府出資補償森林擁有者,同時要求森林擁有者保護森林十年,如此作為才能夠真正達到「國土保安、生態保育」的目的,同時兼顧森林擁有者的經濟權益。「限制伐木」比「人工造林」更能有效達成「國土保安、生態保育」,如此思維與做法值得關心土地的個人與公益團體參考與學習。

 

附錄一、「京都議定書」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造林與再造林方法學」(資料來源: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網站 http://cdm.unfccc.int/EB/026/eb26_repan18.pdf)

參加造林與再造林的專案必須符合底下三項條件:

第一項條件,明確證明該土地在造林與再造林活動前不得是森林,判斷條件有四項:

  1. 土地上現有木質植被高度低於森林樹冠層。
  2. 土地上不被有機會自然演替為森林的新生植栽所覆蓋。
  3. 土地不是被暫時釋出,釋出時間長度必須與當地政府一般林業操作實務一致。例如:直接人為介入的輪伐期或者間接天然因素,火災、虫害等。
  4. 因為環境因素、人為壓力或缺乏種子來源,阻礙大規模植物入侵或自然林新生。

第二項條件,判斷該活動是造林或再造林的條件

  1. 再造林的土地,是指在1989年12月31日之後該土地符合上述四個條件。
  2. 造林的土地,在造林活動前至少50年處於無林狀態,而且必須舉證最少四次,該土地造林活動開始前50年期間植被情況,例如,造林活動開始前的第10年、第20年、第40年、第50年植被情況。

第三項條件,為證明符合前兩項條件,必須提供最少下列一種可供清楚驗證的資料

  1. 有地面參考點的航照圖或衛星照片
  2. 有土地使用或土地覆蓋資料的地圖或數位空間資料
  3. 土地地籍資料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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