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會遊說到社運參政的可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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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東漢/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蔡中岳/花東辦公室主任
2015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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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體制,何時能有更多捍衛環境的代議士?
經歷兩屆立委任期與十個立院會期,五年多來我們看似成果豐碩,但說實話,原以為國會遊說會比過去用發文、開記者會施壓的方式更容易影響政策與法案,但幾年下來發現並非如此。除了推動正向法案總得經過一再地協商、甚至拖了好幾個會期需從頭排起外,其實花更多時間在阻擋諸多破壞水土、違建就地合法、放鬆管制的法案,以及刪除不當大型建設預算案等。更重要的是,一來會站在捍衛環境與土地正義的委員愈來愈少;二來目前的國會體制下有太多的利益與暗盤交易,並非我們在外部遊說、施壓所能撼動;例如,去年《水污法》修法一讀後,相關利益團體及委員欲以私下喬、協商等密室黑箱作業,來閃躲公開地專業審查與討論;若非幾位具有較強環境意識的委員堅守立場,諸多對財團有利卻傷害環境土地與人民的法案早已通過。


圖一、地球公民與憲動盟於立院前靜坐要求憲改(韓宜臻攝)

回顧環境運動參與國會遊說的歷史,1997年幾位具有環境保護理念的立委共組了一個跨黨派的次級團體─「立法院永續發展促進會」(簡稱立院永續會),推動了一些法案,也成為環保團體在立法院推動議題的窗口。當時,有幾位積極的助理和立委與環保團體形成不錯的政治聯盟。但是,後來國民黨祭出黨紀,不允許黨籍立委參加次級團體,2000年後只剩民進黨和台聯的立委,最後立院永續會於2003年瓦解。從此,立法院再沒有出現跨黨派立委替共同價值努力的次級團體。而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採行和國民黨一樣財團化、高污染的產業發展路線,當時國會中幾乎沒有反對黨立委和環保團體站在一起,僅有少數有理念的執政黨─民進黨立委發出微弱的聲音,然能發揮的空間也很有限。也許大家對於抗議馬英九執政的記憶猶新,但難道就忘了民進黨八年執政時我們的抗爭經驗了嗎?當民進黨複製國民黨十大建設而推出的「新十大建設」;當我們上街頭抗議蘇花高、吉洋人工湖時;要以犧牲土地、環境和勞動條件的方式吸引台商回流的「大溫暖大投資」;台塑煉鋼廠、國光石化、中科三、四期等向財團輸誠靠攏的開發案!

雖然地球公民的國會遊說成果看似發揮了一點作用,然而,面對國家更上位、以經濟發展為前提的政策導向,我們所做的似乎也只在後端擦屁股而已!「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是2014年網路抗爭世代最流行的話語。但是,當九合一大選國民黨慘敗,2016年民進黨極有可能再度執政的局面下,我們能否想像屆時國會的情況呢?一邊的國民黨依然會是個支持開發和財團利益的假反對黨;而另一邊的民進黨籍的立委,是否仍願意與人民、土地及社運團體站在一起,確實頗令人憂心。面對未來環保運動在國會裡空間越來越窄的可能,地球公民除了持續以原有方式對政府與體制施壓外,開啟社運參政之路以邁向國會,或許是我們需要審慎考量的另一個可能。


圖二、地球公民與友會至國民黨中央黨部抗議,要求兌現18歲公民權等修憲承諾(韓宜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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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政治參與原則(2015)

一、地球公民推出政治代理人
1. 地球公民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並非政黨,參選行政首長,將和本會的監督角色衝突;但民意代表和NGO都同樣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故以下的「推出政治代理人」僅限於參選民意代表。
2. 本會因推進政策、改變制度之需求,在國會遊說的同時,得推出自己的政治代理人 。
3. 本會檢視該參選人與所屬政黨協議、黨綱、政見等,如符合本會之價值與目標,將支持其參選,並與其簽訂公約,成為本會推出之政治代理人,持續接受監督。
4. 政治代理人若為會內董監事,無須辭任;若為專職,將採專案募款、帶職帶薪的模式參選。
5. 會內董監事參選人當選後,無須辭任;專職參選人當選後,應辦理留職停薪,任期結束後可復職。
6. 本會推出之政治代理人不得有違背本會之章程、宗旨、價值與目標之具體言行,若有事實足認該政治代理人明顯違反之本會之章程、宗旨、價值與目標情事,本會將採取一切必要且公開之監督作為,具體監督作為由本會董監事決議定之。

二、地球公民政治代理人輔選原則
1. 本會依據政治代理人與所屬政黨協議、黨綱、政見、與本會簽訂之公約以及整體會務狀況,評估投入程度與資源。
2. 專職參與輔選,將採帶職帶薪的模式進行。

三、地球公民推薦候選人及輔選原則
1. 本會主動記錄與政治人物遊說、合作歷程,作為是否推薦之基礎。
2. 本會保留與候選人合作空間,依據其所屬政黨之黨綱、政見、過去合作歷程、運動目標,並視其表現,決定是否推薦。
3. 本會將評估整體會務狀況與運動目標,決定投入程度與資源。

四、地球公民和政黨的關係
1. 本會保留與各政黨合作空間,包括推進法案、政策、合辦活動等,並作詳實記錄。
2. 本會將主動評估政黨表現,依據合作歷程與運動目標,在選舉期間表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
3. 參加政黨是公民基本權利,本會專職或董監事可用個人名義加入政黨,擔任無給職黨務工作。

五、政治參與原則之產生、修正
1. 本原則經全體討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生效。
2. 本原則將視時勢變動,公共利益之需求,經全體討論,董事會通過後動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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