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島土地淪亡錄 —宗教團體法讓國土再失守

李根政/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
2009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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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往山區上找地靈修、蓋廟成了台灣山林的破壞者。(李根政攝)

 

每一次聽到「美麗島」這首歌,很少不被胡德夫的歌聲和李雙澤所創作的旋律所感動,但是,歌詞中重複出現的--「我們這裡有勇敢的人民,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的詞句,卻是值得當代台灣重新思考的價值觀。

所謂的「篳路藍縷以啟山林」其實就是砍伐森林、開拓耕地的過程,大自然被認定是取之不盡的資源或無用的荒野,要被人類拓荒來利用;然而,森林、土地都是有限的,更是珍貴的維生體系,400年來,從平野、淺山到高山已處於過度利用的狀態,我們正飽受著水土流失、環境災難頻傳的嚴重威脅,從台灣山林土地和原住民的角度來看,漢人的「篳路藍縷以啟山林」其實是一場災難。

儘管現在的台灣已號稱法治國家,然而對國土的利用和管理,仍然充斥著這種「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的「拓荒」情結。基本上,「先占先贏」,「先違法再尋求合法化」是一貫不變且有效的叢林法則。在山上侵占國土、超限利用,先砍伐國有林再種上高冷蔬菜、果樹,侵占國有土地蓋寺廟、民宿等等司空見慣,同時,在民主─民粹的體制下,這種情況變本加厲,為了選票,從地方到中央的政府,長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默許、放任,再加上民意代表的施壓,久而久之,就形成尾大不掉的問題,政府唯一的功能,就是一再修法協助違法者合法化。

違法占用公有非公用土地的讓售條件,本來是規定民國59年以前占用者可以先租後售,後來修正到民國82年以前占用者也可以先租後售,一再讓出「除罪」的空間。

而最近,立法院即將通過宗教團體法,其中最有爭議的第二十一條,打算再把合法化的條件放寬到「宗教團體只要占用公有非公用土地超過5年,可以申請讓售」,如此一來,合法化的年限再一舉退讓到民國93年。易言之,我們的法令是藉由一次次的退讓,來助長違法者猖狂的火焰!

為了選票,所有政黨和絕大部分政治人物都想向宗教團體示好,現有的宗教團體法版本是在民國90年民進黨主政時就已提出,然而,當時民進黨內尚有良心之士基於財稅黑洞的理由,挺身阻擋。如今,換成國民黨執政,版本不變,但執政的國民黨全力力挺,民進黨也不反對,於是這樣一個對國土和財稅制度會造成禍害的法案,很快的在內政委員會通過。幸而,在二讀時,民進黨陳節如立委表達異議,才有機會進入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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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在綠色山林中出現的寺廟是合法還是非法?內政部宗教司也搞不清楚!(李根政攝)
 

從4月底接獲訊息以來,我們開始拜會民進黨柯建銘總召、國民黨黃昭順立委,同時與內政部民政司、國有財產局等確認條文的適用情形,這些過程,讓我們更加確認了第21條將使現行的占用公有非公用土地的寺廟,擁有比一般占用戶多出11年的特權,而且,民政司和國產局根本拿不出任何資料,說明法案通過後,有多少違法宗教寺廟可以合法化,政府機關的怠惰和立法的粗糙實在驚人。

僅管環保團體已努力向二個黨團、支持的立委表達對第二十一條的反對意見,然而,5月21日的政黨協商,儘管民進黨協商代表曾表達環保團體的立場,但在國民黨的強勢主導下,最後還是都簽了字同意目前的版本,現在,最欠缺的是社會壓力,否則此一法案通過的可能性極高。

宗教寺廟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民政司和支持的立委,聲稱推動這個法案是為了要加強管理宗教寺廟。但通篇法案,除了讓具有宗教法人資格的違法者具有合法化的特權外,看不出政府有什麼辦法處理現有違法占用國有地的寺廟,確保不會再發生占用情事?

在此呼籲國民黨:懸崖勒馬,維持現有公用土地的讓售條件,不應給與宗教團體合法化的特權;全面清查違法占用國有土地,公開違法者資料,召開聽證會釐清爭議,提出符合社會公平、國土合理規劃的處理辦法。莫拿國土公產作為綁椿、買票的工具。呼籲民進黨:彌補過去執政時所研擬法條之錯誤,全力反對此一爭議法條,至少維持現有公用土地的讓售條件,不應給與宗教團體合法化的特權,莫淪為合夥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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