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的礦山 - 記老礦場與保安林之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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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斐悅、呂翊齊/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
2014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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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愛在蘇澳至太魯閣一帶登山的朋友或許知道,該區域因盛產石灰石、大理石,亦即水泥原料,而遍佈著大理石礦場;礦場入口總是矗立「禁止進入」的告示並以柵欄圍之,只有無意間闖入的登山客得窺見其寸草不生的面貌。

露 天大理石礦場,森林全砍、岩盤裸露,即便植生復育成效也有限。它們造成山坡地長年大面積裸露,對水土保持影響深遠,但大部份礦區在環評法通過(83年)前 就存在已久,和國內所有83年之前完工的大型建設一樣,由於法令「既往不咎」的原則,這些開發案多從未經過環評審查。長久下來未受環境主管機關管轄、於各 式法規鑽漏洞的大理石礦場,在蘇花山區不勝其數。

圖一、蘇澳至南澳一帶保安林及礦權範圍:黃色區域為保安林界線,綠色區域為已有業者登記礦權之範圍,兩者重疊甚多。已登記礦權之處大都還未有實質開採,但業者可隨時來申請開挖。(地球公民基金會彙整)

潤泰陳年弊端之冰山一角

位於宜蘭冬山鄉南側的蘭崁石礦,就是這樣的一座老礦場。自民國61年起,一家力霸公司在蘭崁山申請了108公頃的礦權,此後40年來在這雲霧繚繞的深山裡, 大理石(水泥原料)便持續透過露天開採、空中纜車運輸送至山下的力霸水泥場加工。礦區開挖面積約20多公頃,形成了光禿禿的山頭。民國98年,一個新崛起 的「潤泰集團」以21.24億元標下了力霸水泥冬山廠產權,而山上供應原料的力霸石礦場,也從此改名為「潤泰蘭崁石礦」。它和許多礦場一樣,屬環評法約束 的模糊地帶,自始至終未經任何環評程序探討環境影響;直至潤泰公司接手,準備將開挖面積擴張至56公頃,在102年不得不送依法環評審查。老礦場沈默四十 年,首度在此次有了開發資訊公開程序,我們也才得以窺知其一二。


圖二、2013年潤泰水泥申請擴增範圍,與2719號水源涵養保安林界線。可見大部份範圍位於保安林。
(地球公民基金會繪製,原圖出自環境影響說明書)

這座有40年歷史的蘭崁石礦,位於宜蘭縣境內2719號水源涵養保安林, 且開挖位置位於稜線上,恰為武荖坑溪、碧侯溪之分水嶺,關係到新城溪、南澳北溪兩大集水區之水源涵養。另外根據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基地之平均坡度高達 72.4%(角度約36~37度左右),屬於極不應開發之六級坡,一般開發案均坡到達40%就不適宜開發,更何況是位於水源涵養保安林。

過去宜蘭縣極少淹水,近年極端氣候下飽受雨災之苦,潤泰水泥所屬集水區下游就是2009年遭芭瑪颱風土石流摧殘的武荖坑溪風景區。雖然學術研究上幾無任何證 明指出大理石礦區造成下游的土石流災害,但有一說是露天開採增加了土壤沖蝕及地表水逕流量等致災因子,間接提高了土石流發生的機率。武荖坑溪風景區災害, 是否與上頭數個礦區(不只潤泰)有關,目前並不能證實,但間接影響水土保持的疑慮,潤泰公司恐怕難以置身事外。

102年9月25日,潤泰 水泥進行第三次環評審查之前一日,本會召開記者會揭露其弊端,指出該礦場造成20多公頃的保安林光禿禿,而林務局從未釐清其對國土保安的疑慮,以逃避心態 放任業者開發,明顯失職。林務局雖在媒體聲稱保安林採礦並未違法,卻在隔天環評會議上表達「本局尚未同意業者繼續擴張保安林採礦面積」,於是環保署最後決 議退回,要求業者與林務局先完成相關程序再說。

潤泰案雖暫時擋下,但此個案只是眾多紛爭中的冰山一角,真正的問題不只是業者本身,而在於陳舊的法規。因此從本案開始,本會花東辦公室及山林保育部,將聯手針對保安林禁止採礦一事,展開爭取修法之路。

圖三、潤泰水泥google earth空照圖

圖四、潤泰蘭崁山礦場東側採掘跡現地照片,業者聲稱此地已植生復育,十分諷刺。(原圖出自環境影響說明書)

圖五、潤泰蘭崁山南側採礦場現地照片。(原圖出自環境影響說明書)

礦業法鴨霸,相關單位不得駁回礦業者申請採礦

目 前全台尚有126公頃的礦區位於保安林地,有九成二都在宜蘭縣(約117公頃),可能因恰巧潤泰所屬的那一塊(2719號保安林)涵蓋了好幾座礦場。能夠 於保安林中長年合法開採,源自政府過去鼓勵業者投資,透過法令鬆綁使礦業在土地使用有極大優先權,只要業者符合礦業法規範、取得經濟部礦務局的核准,就能 擁有土地開發權利的保障,這也就是所謂的『礦權』。蠻橫的是礦業法31條,其規定經濟部若無十足理由,不得駁回業者的礦權申請,倘若因其它土地管理單位(如林務局)駁回開發造成業者損失,業者還可要求賠償。礦權是「物權」,礦業取得程序從來就是廠商的投資利益為首要考量,其他列為次要。除非有明顯危害公共利益之事實才能禁止業者採礦,然而這項認定,在礦業法中也很模糊的。

保安林開礦不需解編、無環境限制 利用森林法子法大開後門

業者取得礦權之後,就可向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採礦,大多數大理石礦脈都位在國有林地上,因此首當其衝的便是林務局。森林法第24條明訂『保安林不論所有權屬, 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並在第30條中嚴格限制開發,若要開發則必須進行解編的程序。至於什麼情況可以解編、什麼環境限制不能解編,在『保安林解除審核標 準』都規範的清清楚楚。例如,第三條第一點便規定:坡度超過55%的地方不得解除保安林。但是為何坡度高達74%的潤泰案卻可以開發?原因是森林法的子法開了後門:在缺乏母法授權情況下,林務局逕自在『保安林經營準則』第13~15條加了『礦產開發,只要主管機關同意即可』的條文,等同讓礦業開發跳脫正常的保安林解編規範,形成現今『法定的保安林存在,山頭卻光禿禿』的矛盾情景。森林消失,原本保安林所需肩負的國土保安功能也就蕩然無存。

這個後門賦予林務局過大的權力。舉例來說,第13條規定林務局必須找專家學者、地方居民現勘確認開發無礙國土保安始得進行環評及後續作業,但何謂『無礙國土 保安』?定義、條件都模糊不清 ; 又如第14條明令開礦道路長度不可超過5公里、第15條禁止露天開採(大理石開採常用方式),然而上述卻都只要主管機關同意即可,等同礦業開採毫無環境限 制,主管機關擁有無限上綱的裁量權,造成嚴重弊端。

孕育台灣島的巨大造山力量,將深埋海底的古老生物遺骸變質成了大理岩,在宜蘭與花蓮一帶 激撞出壯闊而陡峭的大山。美麗的太魯閣峽谷、蘇花斷崖由此而生,卻也正是如此,懷璧其罪的深遠宜花山區成了台灣礦業開發鎖定的最後處女地。我們可以說,潤 泰案是保安林採礦的冰山一角,但保安林採礦卻只呈現了東台灣山林被水泥業蠶食鯨吞的局部危機。

礦山沈默,長久以來不為人知的採礦作業在山的另一面偷偷削蝕著山頭,難道我們只能心存僥倖,期許著政府終於能找到削山與山崩的直接證據,默禱著災害不要在我們這一代發生嗎?是時候了,是時候結束這個與老天對賭的年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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